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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4/09
09:2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切实保护外商(指境外、国外客商,下同)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余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国家明令规定的特殊行业外,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新余市投资任何一个领域。

第三条 建立利用外资项目库,实现与国际国内信息市场投资市场联网,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便利。

第四条 对外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利用外资职能部门实行全程服务。

第五条 实行"一站式"服务。招商引资服务部门接受委托,代理申办外商投资企业成立的全部手续和变更手续。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只要报批材料齐全,确保投资者在七个工作日内领到工商营业执照。

第六条 凡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项目,其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且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能自求平衡的,可委托县(区)审批。

第七条 对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的生产性项目,其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的项目,试行登记制。

第八条 简化外资企业名称核准程序和全国组织机构赋码程序。外资项目在编制可行性报告前可先向工商部门申请核准企业名称。市技术监督局预先发给市外经贸局一批企业代码,由市外经贸局在发放外商投资批准书的同时给外商投资企业赋码。

第九条 凡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行政事业性)项目,市里有权决定的,一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供销限减半征收,有的还可酌情减免。其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准予收费的项目,制定《收费手册》,实行一个地点统一收取;凡未列入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拒交。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含培训、评比、达标、考核等,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检查之前由检查机关先拟定检查计划书面向同级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级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未经许可,不得检查。

第十一条 严禁借检查之名向企业收取或转嫁检查费用、接受吃请或摊派人力、物力、财力、定购书刊、拉赞助以及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强行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冻结或划拨、扣缴外商投资企业的款物等资产。

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实行联合年检制度。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布置对外资企业的年检。

第十三条 对持有新余市外商投资者俱乐部会员证的外商实行保护制度。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扣留和进行住宿、车辆等检查。如遇特殊情况,应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同意后主可进行。

第十四条 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对外商公布的政策或做出的承诺,必须坚决兑现。

第十五条 对各种侵害外商投资者用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厉惩处。坚决打击哄抢、偷盗企业财物,滋扰、冲击企业正常生产、生活,强手揽强要工程、强行装卸车和收取保护费等违法行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其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所有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部门者要实行政务公开,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和依据,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办事透明度。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开工的,只要符合前置条件,建设、消防、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各自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输完有关审批手续。项目工程竣工后,只要是在城网服务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单位要确保十五日内实现通水(电、气、话)。

第十八条 技术监督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要优先给予产品技术认证服务,确保在企业提出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标准制定、计量认证工作以及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叁、四、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优先安排外商用地。建设部门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论证;土地部门在受理用地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在四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工作;用地方案经批准后,土地部门在叁个工作日内办完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需要使用新余市存量土地的,实行如下优惠:

(一) 总投资在50万元--100万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10%。

(二) 总投资在101万元--500万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15%。

(叁)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30%。

第二十二条 金融单位要按照国际惯例和商业银行运行法则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在具备同等条件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可与市内其他企业同等享受新余市信用担保中心给予的信贷担保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含合资、合作),盈利后,在获利的头五年可在税后利润总额中,对外方实行让利。生产性项目,外方投资占注册酱50%以上和出口创汇型、先进技术型企业,让利15%;不足50%的让利10%;非生产性企业让利5%。让利后各方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者本人和随行家属,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输一定期限多次出入境手续和相应期限的暂住手续。其国内亲属申请到境外、国外探亲、旅游、留学、定居的,属新余市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在叁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好有关手续;需报省审批的,凡符合条件的从速报批。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者在新余市实际投资每5万美元或40万元人民币,可为其一名亲友由外地迁入或农村户口转为所在地的城镇户口。凡来料加工装配年实际工缴费收入每10万美元,补偿贸易实际进资每20万美元,允许其一名大陆亲友由外地迁入或农村户口转为项目所在地的城镇户口。办理准迁落户和城镇户口只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者子女上学,凭营业执照和市政府利用外资办公室有关证明就近安排,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接待日制度和外商投诉专线电话。接到外商投诉举报后,投诉中心要在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直接答复外商。有关部门在收到投诉处理卡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追究。对破坏外商投资环境的典型案例,由纪检监察机关实行案件查处通报和新闻媒体曝光。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执法部门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服务质量,不定期地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形象测评。

第三十条 市外投资企业比照本规定(第九条除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利用外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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