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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2013
04/11
16: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境)外公司、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客商)来本县投资,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客商来本县投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财政奖励

客商在吉水投资兴办企业并依法纳税,可按下列条件享受由财政通过园区工业发展基金会给予的相关奖励。

第三条 客商在吉水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从正式投产年度起,年缴增值税1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在第1-3年全部奖励,第4-5年按50%奖励;其他工商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增值税25%部分、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第1—3年按50%、第4—5年按25%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由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第1-5年全部奖励,第6-10年按50%奖励。

第四条 客商在吉水工业园投资工业项目,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先按标准向企业征收,地方所得部分分别按全部和80%奖励。

第五条 对客商在本县兴办的工业企业,在奖励扶持政策期满后,如年缴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由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继续给予奖励,如未达到100万元以上则不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 客商在园区外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按园区企业相关奖励标准的6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和全国行业20强企业,其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在本县自营出口创汇的企业,首年创汇企业,每创汇1美元,县财政奖励人民币0.04元;原出口创汇企业,在其前一年出口实绩内,每出口1美元奖0.03元,超前一年出口实绩的,超过部分每美元奖0.04元,未完成上年实绩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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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客商在本县兴办的企业,凡创省级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国家级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企业投产时间及享受的优惠期,通过企业报备完整资料后由县招商局及工业园区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当年财政奖励在次年第一季度兑付。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十条 客商在吉水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需购置土地兴建厂房等配套设施

的,项目用地由县里负责搞好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出让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第十一条 客商在工业园以出让方式获得的项目建设用地,县政府在入园企业按要求完成建设的前提下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为50年。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工业园区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投资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

第十二条 客商在本县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一年内未实施项目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不计息退还其交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二年内未实施的,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收费优惠

第十三条 政策性规费,除上交省、市部分外,县级部分全免。

第十四条 在本县兴办企业,办理房产证费用(勘丈费、登记费、工本费)视用地规模分四个等级实行优惠:

(一)用地规模在10亩(含10亩)以下,每户企业收取500元;

(二)用地规模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不含20亩),每户企业收取800元;

(三)用地规模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不含50亩)每户企业收取1200元;

(四)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每户企业收取2000元。

第十五条 在本县兴办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费用(土地登记费、工本费),视用地规模分四个等级实行优惠:

(一)用地规模在10亩(含10亩)以下按200元/宗收取;

(二)用地规模在20亩(含20亩)以下按400元/宗收取;

(三)用地规模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不含50亩)按600元/宗收取;

(四)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按800元/宗收取。

第十六条 企业需缴纳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费的,从创办起每户企业每年缴交300元。

第十七条 实际进资500万元或年缴税金2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办一辆小轿车免收吉水赣江大桥过桥费;城西工业园区内企业自用小轿车、自用货车可免收吉水赣江大桥过桥费。

第五章 金融扶持

第十八条 客商在吉水投资兴建了厂房等配套设施,安装了设备进行了生产,金融部门要主动帮助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进行资信评估,用其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贷款。

第十九条 对来我县投资兴办工业性生产项目的企业,其企业正常生产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切实做好融资担保。

第六章 用 工 支 持

第二十条 客商在本县兴办的各类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县内外务工人员留在我县就业,满足我县外来投资企业劳动用工需求,给予企业以下支持:

(一)根据本县现有条件,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帮助企业培训技术员工。

(二)企业聘用在本县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享受上级政策对企业实行的与聘用人员相对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凡在本县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人员,可在县计生服务站免费环孕检,免费落实节育措施。

(四)凡与本县外来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企业就业的,可免费办理其本人及子女城镇户口。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为客商提供优质服务:

(一)对外来投资企业审批、年审实行限时办结、首办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客商来吉水投资,一时达不到规定设立个别登记条件的,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协调解决。

(二)实行项目代办制。凡在本县投资兴办企业的,由县招商局和工业园区办负责代办立项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

(三)企业用电、用水实行重点保障,非事故原因停电、停水,供应部门必须提前3天通知;工业园区内的,先通知管委会办公室,再由办公室通知企业;工业园区外的,则直接通知企业。

(四)到本县投资创业的国内外客商和外来投资企业的外地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本县,其子女入托、就学、就医、居住等方面享受吉水县城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客商,按照《吉水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吉水县府发[2003]11号)的规定,可授予其吉水县“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四条 实行“1+1”帮扶企业制度,对在吉水投资的企业,均由帮扶单位安排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挂点帮扶;对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则由帮扶单位主要领导挂点帮扶;对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安排一名县级领导挂点帮扶,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第二十五条 对外来投资且合法经营的企业,实行特别保护。除工商、税务、安

监、质监、公安消防等执法部门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进入企业检查。

第二十六条 推行企业投诉联系协调机制,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负责投诉举报的协调处理,对拒不执行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作出的正确协调处理意见

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外,还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八条 资源初加工类、矿产开采类、商贸项目、水电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不符合我县重点引进的产业项目或达不到有关固投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吉水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吉水县府发[2006]2号)同时予以废止。

第三十条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按上述废止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引办项目时对客商

作出的承诺,从该项目竣工投产年度起计算,如承诺的优惠期未满,在其剩余的优惠时间内,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水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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