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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2013
04/12
10:41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商到我县投资兴办工业、加工型企业、农业开发项目、公益性事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所称外商包括:港、澳、台和国外以及国内县外来我县投资的客商。

一、税费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只收税,除国家明文规定要收的费外,其余一律不收费)

1、外商投资兴办企业,应缴规费在就低不就高的基础上,行政性收费按20%收取,其他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

2、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率为3%。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前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简称“二免三减”),但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国家有明文政策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

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业、渔业生产和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以及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期满后,10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地方所得税。

5、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地方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异地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7、兴办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按“五免五减半”征收。

8、外商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的税款,按上述条件,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限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9、外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五年内减半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0、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房屋建筑和自用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11、外商投资兴办公益性事业项目和在工业小区兴办企业的,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企业通过预防治理,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免收环保排污费;未造成水土流失的,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12、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收治安费、绿化费、计划生育验证费。

二、用地方面:(达到一定条件,经县委、县政府认证后可以送土地)

13、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可申请延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14、外商投资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事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农业开发项目,1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后按标准的60%缴纳;其它企业在建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投产后五年内按标准的50%缴纳。外商在本县工业规划区兴办高税利、高科技、大规模的合资或独资生产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优惠提供用地,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15、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交通、能源企业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第1年至第5年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

16、利用国有、集体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税。外地企业、外地客商到我县租赁、购买特困企业并安排下岗职工就业的,还可一厂一策,给予更多优惠。

17、凡外商在我县兴办工业、加工型企业,根据投资规模,实行无偿划拔用地:外商自建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偿划拨用地1亩,每增加100万元,再无偿划拔用地1亩,并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0年。

18、外商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加工型企业需征地自建厂房的,其征地包干费用为(办好用地手续):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县城规划区内:耕地每亩4万元,山地每亩8000元,郊区:耕地每亩3万元,山地每亩6000元;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县城规划区内:耕地每亩5万元,山地每亩9000元,郊区:耕地每亩4万元,山地每亩7000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城规划区内:耕地每亩6万元,山地每亩1万元,郊区:耕地每亩5万元,山地每亩8000元。在工业区内购买土地(包括三通一平,办好用地手续),价格每亩2—3万元。兴建厂房免收各项行政性规费,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19、外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租用耕地年租金为:耕地每亩400元以下,旱地每亩200元以下。偏僻和荒芜的土地,可以酌情收费或无偿提供外商连片开发。

三、优惠政策:(除下列优惠政策外,还实行一厂一策,具体优惠政策可面谈)

20、外商在我县兴办工业、加工型企业,免收自来水增容费、用电贴费。经批准自行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对用水大户实行水价优惠,月用水量1万吨或年用水量10万吨以上的优惠10%;月用水量2万吨或年用水量20万吨以上的优惠20%;月用水量3万吨或年用水量30万吨以上的优惠30%。一般用水企业享受当地企业同等待遇。对用电大户实行电价优惠:月用电量10万度、年用电量100万度的,电价为0.60元/度;月用电量20 万度、年用电量200万度的,电价为0.57元/度;月用电量30万度、年用电量300万度的,电价为0.55元/度。一般用电企业享受当地企业同等待遇。

21、外商投资旅游项目享受工业、加工型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2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并有一定规模(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本县企业同等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23、外商投资企业的基建工程,可以先报建,然后由企业自主邀请3家以上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由城建部门依法监理。

24、外商租赁厂房、房屋办企业,其月租金为:框架结构每平方米3—4元,砖混砖木结构每平方米1—3元。

25、外商在我县投资办企业,愿意在我县入户的,本着宽松的政策给予解决城镇户口,办理城镇户口只收取工本费。外商投资者的子女经县教委同意,可在县内任选一所学校就读,不收取择校费。

26、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大户经济上实行重奖政策,政治上给予荣誉。年纳税实际入库数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组织企业法人代表到新马泰旅游一次(金额5000元);年纳税实际入库数100万元以上的,组织企业法人代表到欧洲旅游一次(金额3万元);年纳税实际入库数500万元以上的,组织企业法人代表到新马泰旅游一次(金额5000元)外,奖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金额18万元);年纳税实际入库数800万元以上的,组织企业法人代表到美国旅游一次(金额4万元)外,奖励奥迪普通型轿车一辆(金额30万元)。同级奖励的年度只享受一次。在税收方面另有合同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治上荣誉为:授予荣誉称号和担任荣誉性职务,有突出贡献的由我县根据实际给予个案处理。

27、对非职务行为的招商引资社会中介人员实行奖励,凡引进注册资金800万元人民币或美元100万元以上的,经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一次性由县财政按实际进资额的3‰奖励;凡引进县外社会无偿捐赠资金的,由受益单位按捐赠额的5%给予引进人奖励。

28、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可以自行招收工人和聘用管理人员,自行确定工资和福利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四、服务方面:(实行全方位跟踪服务,政务性活动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代劳)

29、对外商来我县兴办企业的,县委、县政府将颁发“外引内联企业重点保护牌”,并为外商投资者颁发“外商投资者保护证”(绿卡)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卡”。外经贸部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协调、服务。

30、大力整治投资软环境,严格实行九不准。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准到外资企业进行各种检查(财税部门正常的工作除外,但也要按县委、县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文明办事)。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持有“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卡”(包括外商投资者保护证)的外商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三、外资企业由县外经贸局统一一个标准、统一一个窗口收费和办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收费。四、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向外资企业乱摊派报刊杂志、牌匾,乱要赞助、捐赠。五、公安干警未经县公安局长批准,不准对外资企业进行治安检查。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外商及外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恶意刁难、敲诈勒索,吃、拿、卡、要。七、任何单位未经县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准对外资企业随意断水、断电、扣押、封仓、冻帐。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扰、破坏外资企业的正常生产。九、与外资企业发生矛盾难以协调统一意见的,应提交县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任何单位不准激化矛盾和私自处理。

31、提供“五个一”服务。一是每个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有一个县领导挂点扶持,并负责该项目的协调服务。二是每个外商投资企业从项目立项、审批到企业选址建设、招工及投产后的生产经营管理,都有一个引荐部门全程跟踪服务。三是实行“一个窗口”办理证照。内联企业所有证照统一到县办证(收费)大厅办理,只要有关手续资料齐全,内联项目3个工作日必须办好有关证照;三资企业证照由县外经贸局集中受理并协助办理,符合国家鼓励投资导向和我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给予办好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限制类项目由职能部门15个工作日给予协调答复。四是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全县的三资企业和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内联企业统一纳入县外经贸局管理。五是实行一个部门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县外商投资企业统一办证收费工作小组核定,并由县外经贸局一个部门代收。

32、加大对外商投诉查处力度。在县电视台及有关媒体公开投诉电话及有关办事程序,受理外商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县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反馈给外商投资企业。

33、本优惠政策由大余县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01年元月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此文件有相抵触的,一律以此文件为准。

五、其他方面

34、新上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月用电量达到10万度,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度的,电价为0.55元/度;月用电量达到20万度,年用电量达到200万度的,电价为0.50元/度;对于特殊用电企业可实行一厂一策,价格另定。

35、凡在县城工业园区内兴办企业的,电价为0.50元/度。

36、凡新引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量在100人以上的为0.55元/度;用工量达到300人以上的,电价为0.50元/度。

37、此规定指的新上项目,是指2001年4月1日以后引进的工业项目、加工型企业。原有政策与此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此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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