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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2013
04/12
1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我县投资创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以及本县行政区域外的国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县投资创业并办理法定手续的新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税收奖励

第三条 对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资源类采、选矿企业除外),自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一)一般性生产企业按第1年5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

(二)投资有色金属深加工及材料业、非金属矿深加工及材料业、生物制药、食品工业、轻纺工业、电子电器业等主导产业的,按1-3年50%,第4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

(三)对省级科技部门(含)以上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中国名牌、国家出口名牌和江西省名牌、省级出口名牌(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

第四条 对销售额达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第1年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5%,由县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第五条 对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除外),自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第1年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由县财政奖励该企业。

第三章 规费优惠

第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县内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其中,在企业设立和筹建期间办证审批实行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第七条 新办工业企业和工业技术改造的厂房、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及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施工噪音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八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环境评估以及会计、审计、公证、签证等中介业务,由企业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和干涉。鼓励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以内收取。

第十条 对工业园区(九龙小区、版石小区)内的外来投资企业,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费,按总额1200元/年的30%收取。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验资费,视注册资本额、进资数及纳税、出口情况,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水电优惠

第十三条 用电:

(一)优先保证正常供电,实行停电预告制度。

(二)电价标准(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类别非居照明商 业非工业、普通工业

1千伏以下0.980.980.74

1千伏及以上0.950.950.71

大工业电度电价0.64,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20元/千伏安/月或最大需量30元/千瓦/月计算

生活用电0.60农业用电0.66排灌用电0.35

丰水期(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电冶炼企业电镀电价为0.53元/千瓦时,基本电价按大工业标准执行。

如上级调整电价,则按调整后的电价标准执行。

(三)园区内的企业,由供电部门负责将高压输电线路架至企业厂区边缘,跌落保险开关及以下部分由企业自行负责,供电部门安装只收工料费;园区外的企业,电器安装工程费(材料费、税收除外)按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最低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用水:

(一)优先保证正常供水,实行停水预告制度。工业企业用水九龙小区按1.25元/吨、版石小区1.1元/吨的标准优惠计收。

(二)园区内企业的供水接口,由供水单位免费安装到企业门口。

(三)企业自行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 安装水电设施,允许企业自备合格的材料,由供电、供水单位两天内给予上门服务。

第五章 土地厂房

第十六条 生产性项目用地价格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并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县工业园区内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每宗收费(含注册登记费、测绘费、公告费、工本费等)1000元以下,办理厂房、宿舍等房产证房管部门每宗收费(含登记费、测绘费等)600元以下。

第十七条 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利用率:

(一)项目用地按照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财税贡献大小确定供地面积,对大项目、高质量(高税收、高附加值、高科技、无污染)项目以及龙头型项目优先供地。

(二)生产性项目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规定进行建设。其中,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亩(版石小区)、120万元/亩(九龙小区);容积率不低于0.5;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原则上厂房必须建二层以上,办公楼及其他配套用房必须建三层以上。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投资者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抵押价格不高于原出让价。

第十九条 凡供用的土地,如果出现企业停办、撤销等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企业土地由县政府按原出让价格予以收回。

第六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可依法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标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务工人员在我县就业。

(一)劳动保障:

1、社会保险补贴。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国家“4050”政策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承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按实际工作期限由县财政给予三年内全额补贴;

2、代办劳动保障事务,免收《就业登记证》工本费和职业中介费,办理《培训合格证》只收工本费。

(二)养老保险:外来投资企业应在企业正式投产后,逐年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参保率。

(三)子女就读:外来投资客商及与外来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期满1年的员工,其子女可选择我县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并享受该校学生同等待遇。

(四)计划生育:外来投资企业的员工,可在县计生服务站免费环孕检,免费落实节育措施。

(五)户籍:在外来投资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员工,可免费办理其本人及子女城镇户口。

第二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有关部门将协助做好员工招聘、培训、档案管理、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局、工业园管委会做好企业劳务招工和培训工作,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县直招工责任单位给予配合;县职校协助做好企业劳动用工的培训工作;县有线电视台根据企业要求,免费为其播发招工广告。

第七章 安商服务

第二十三条 健全投资服务体系,明确安商服务职责。县招商局负责外来投资项目咨询、洽谈、签约和证照办理等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县经贸委负责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的生产运行服务工作;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入园企业的日常协调服务工作;县优化办负责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及查处工作;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外来投资企业的日常协调服务工作;各涉外单位均应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相关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引进单位全程服务。项目引进单位提供项目咨询洽谈、企业设立申报、证照办理、工程建设、员工招聘及生产经营等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协调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新批投资企业,已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企业经营范围需取得而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限时办结和服务告知制度。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材料齐备的项目,属本县内办理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需上报办理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手续;限制类项目,由县招商局协调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县招商局将根据项目进展需求,开具服务通知单,规定办结时间,各有关单位给予服务和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一牌两证”制度。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外来投资企业,发给外来投资企业《保护牌》和外来投资客商证,其具备合法证照的机动车辆发给外商用车证。

第二十八条 持有“外商用车证”的各种车辆在本县范围内,如发生轻微违章,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现场只纠章,不扣证、不扣分、不罚款。

第二十九条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对破坏投资环境的人和事,依法给予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的,须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检查收费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尊重客商的生活习惯,不得干预客商正常生活。凡客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入内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质量高(高税收、高附加值、高科技、无污染)的生产性重大投资项目和龙头型项目及宾招、物流、旅游、娱乐、酒店等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灵活措施,“一事一议”给予优惠。

第三十三条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如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以税务机关批准的为准。对投资企业享受财政税收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远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安府字[2007]1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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