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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支持现代服务业及文化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的通知
2013
04/15
10:43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策应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及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市地税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支持现代服务业及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支持现代服务业及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

市地税局

1.物流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即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自备运输工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按照地税机关要求进行财务核算的,地税机关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纳入国家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3.在2014年12月31日前,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资金账簿和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5.旅行社开展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6.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8.广电网络公司根据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在2012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营业税。

9.降低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将我市现有娱乐业经营项目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从原来的20%调低至5%。

10.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等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11.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在2014年12月31日前,对文化等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如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13.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4.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5.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交通违章罚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16.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17.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18.对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免征营业税。

19.金融企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0.对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和过户费等,准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后计算征收营业税。

21.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22.对金融机构签订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凡总部设在我市的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除另有规定外,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

24.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5.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6.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27.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幼儿园、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0.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31.2014年9月30日前,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2.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3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其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4.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36.对从事现代服务业及文化产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月营业额2万元的最高限额,起征点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从事现代服务业及文化产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从2012年1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的盈利点从原来每月5000元提高至20000元。

37.对从事现代服务业及文化产业经营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只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38.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9.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现代服务业及文化产业的个体经营(除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0.从事现代服务业及文化产业经营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41.免收从事现代服务业及文化产业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工本费,免收从事现代服务业及文化产业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票工本费,对从事现代服务业及文化产业经营的纳税人购置税控开票机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可在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扣,并且购置税控开票机的价款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42.对从事现代服务业及文化产业经营的纳税人因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43.搞好税收宣传,对国家出台的税收新政策,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税法公告栏或电子触摸屏等载体进行公告,方便纳税人查阅和执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和税法学习班、税收专题讲座、上门辅导等形式普及税法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44.落实“一窗式”服务,将纳税人需要上门办理的涉税申请、申报和审批的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实行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往返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问题。推行以网上报税、自助缴税、个体批扣为主的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打造“无现金”办税服务厅和推行税费“一票通”,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税。

45.主管地税机关制作纳税服务联系卡(含主管税务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服务事项、监督电话等内容)发放给服务对象,方便服务对象随时联系办理税收咨询和涉税事宜。

46.在落实首问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行和强化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提醒服务,努力消除各种服务障碍。

47.着力扶持从事现代服务业的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对其中的大中型企业和成长性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特别服务,包括建立重点企业市县地税局领导挂点服务制度,直接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市地税局为大企业开通税政直通车,及时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和快速解决企业涉税难题;主管地税分局为他们配备素质一流的税收管理员,提供一对一服务;开辟重点企业办税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税事项;对财务暂时不够健全的企业加强纳税辅导,帮助企业尽快实行查帐征收。

48.规范税务检查,对同一纳税人的税收检查每年最多进行1次(除对举报、协查、上级批办事项的检查外);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经稽查人员所在的稽查局局长批准;实行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和查前辅导制度,帮助企业减轻涉税风险。

49.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强化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检查、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

50.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地税干部在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以及对承诺的服务措施不兑现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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