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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对总部经济企业税收奖励办法
2013
04/15
10:47

为促进我县总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做大做强财政蛋糕,县财政对年纳税(剔除税收先征后返、退库、滞纳金、罚款及税务各类稽查的查处税收等)50万元以上的单个总部经济企业按以下标准实行奖励。

1、对租赁业、咨询业和广告服务业等企业的奖励,按县政府办公室吉水县府办抄字[2011]401、423号执行。

2、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奖励:①对项目施工地不在我县范围内的外来企业,年实际缴纳所得税300万元(含)以下部分,奖励地方所得部分的73%,500万元(含)以下部分,奖励地方所得部分的75%;年实际缴纳所得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奖励地方所得的78%;年实际缴纳税收1000万元至1500万元部分,奖励地方所得的80%年;实际缴纳所得税1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奖励地方所得的83%,年实际缴纳所得税2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地方所得的85%。②项目施工地在我县范围内的外来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奖励。

3、对贸易企业的奖励:①对企业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实行分段计算奖励,即:500万元以下部分,奖励所纳税额的21%;501-1000万元部分,奖励所纳税额的22%; 1001-1500万元部分,奖励所纳税额的23%;1501-2000万元部分,奖励所纳税额的24%;2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所纳税额的25%。③企业所得税自纳税年度起,第1-2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奖励,第3-5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奖励。④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企一策。

4、企业缴纳城建税县财政按90%奖励,印花税地方所得部分县财政全部奖励,教育附加不奖励。

5、如国家税收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发生改变,企业的相关奖励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6、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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