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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局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
06/28
21:15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江西省林业局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省林业局会议计划申报表.doc

 

 

                  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江西省林业局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局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作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处室及局属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严格控制会议计划审批,经审批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各类会议,其会议经费全额列入局本级或局属各单位年度预算,会议费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应单独列示,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

 

第二章  会议分类、审批和预算

第五条  会议分类及标准按照《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7〕26号)制定。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设区市和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省林业局召开的,要求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或局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省林业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召开的,要求市、县(区)林业局及其局属单位有关人员等参加的专业性会议或其他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二、三类会议外的其他业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  年度会议计划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拟定下一年度会议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会同局规财处初审,再经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审定后,提请局务会或局党组会审定,最后由局办公室下达年度会议计划。

第七条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对省委、省政府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以及因追加资金增加的会议,必须出具情况说明,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送局办公室。

局规财处负责于每年11月底前,将全局已审批的下一年度会议计划报省财政厅,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会议费预算的依据(二类会议应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八条  会议召开应准备充分,安排紧凑,简化程序,控制会议时间,开短会、讲短话。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除去报到和离开的时间,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一般为半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二、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数量,工作人员数量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30人;二、三类会议的工作人员数量均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未经批准,不得邀请需要安排食宿的特邀代表和列席会议人员参加会议。

第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改进会议形式,积极推行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能通过文电、网络或其他方式传达会议精神、部署工作的不召开会议,能通过视频会议布置工作的不集中开会,会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应合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局机关召开确需市、县(区)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原则上均应采取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应到会议定点场所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等,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以在昌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昌外召开。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等场所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不安排住宿。

各类会议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第三章  会议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所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会议召开地参会人员除确需安排用餐的外,一般不安排食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召开需安排食宿的会议,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单位:元/人.天)如下: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它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420

130

50

600

二类会议

370

120

40

530

三类会议

300

110

30

440

四类会议

280

100

2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召开不需要安排食宿的会议,包括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的会议,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结算报销会议费。

第十四条  会议经费在单位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中开支,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年度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原则上不得突破本单位本年会议费预算总额。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五条  会议承办处室及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定点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局规财处及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审批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会议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的,会议费一律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在符合规定的非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的,会议费一律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对未执行会议计划、审批管理制度,在年度预算中没有编列预算的会议,局规财处及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会议经费审核和支付。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制度

第十七条  对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会议费由局办公室、局规财处、会议承办处室(单位)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年度会议计划管理。包括年度会议计划编制、申报和三类、四类会议审批管理以及会议执行情况公示。

(二)局规财处负责制定或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全局会议费预算和使用管理。

(三)会议承办处室或单位负责拟定本处室(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单个会议费预算,根据批复的会议计划使用好会议经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局规财处负责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党政机关定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与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 不提供水果和茶歇,工作会议不制作背景板。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文件袋应选用简易纸质、布制等环保文件袋,严禁文件袋高档化、甚至变相买公文包发放给个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违反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制度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费用和标准如省财政厅有调整,则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规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的《江西省林业厅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赣林计发〔20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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