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溪工业园区位于江西省文明城市、江西省园林城市--江西省金溪县城西新区,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省级工业园区,总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分为A、B、C、D四大区块。2008年被授予“江西省香料产业基地”称号。
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基础设施日臻完善。206国道、316国道穿境而过,距鹰瑞高速下口仅4公里,距华东铁路枢纽鹰潭40公里,距南昌昌北机场150公里;园区道路、供水、供电、通讯已先期到位,日污水处理3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已经建成。
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已初具雏形,产业特色明显。园区现有入园企业120家,已初步形成香料化工、机电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加工四大产业,尤其是香料产业已初步形成产业集聚,现有香料企业14家,已形成两大系列(天然、合成),八大类别(樟、松、杉、柏、桉、茴、山苍子、香茅草),60余个品种,其中天然樟脑粉和天然芳樟醇产量分别居全球和全国第 一,拥有市场定价话语权。今后几年是香料香精这一朝阳产业快速转移、加速集聚的重要时期。为承接香料产业转移,促进香料产业集聚,工业园区已经规划好2000余亩的香料香精产业园,并出台了一系列差异化的扶持政策,我们打算,通过不懈的努力,力争到2012年,使我县香料企业总数达到40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税收达到1亿元以上,并带动香料原料林基地建设6万亩以上,把我县打造成为真正的中国香都。
工业园区政策优惠、发展环境优越。工业园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零规费制度,工业用地按政策实行招拍挂,并通过奖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方式,使企业亩用地成本不超过1万元。为鼓励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做大做强,企业上交增值税的25%连续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地方所得100 %奖励给企业,后六年地方所得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等等。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香料香精项目及外资项目还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直至“零地价”等优惠政策……
金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暂行)
第 一章总则
第 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及企业来我县投资,促进金溪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国内外客商可以企业或个人名义来我县投资,依法成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在我县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1、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补偿贸易及技术转让等业务;
3、租赁、兼并、收购县内现有企业。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允许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任何产业,重点鼓励投资下列产业:
1、产品出口型和高新技术型企业;
2、以特色农业为主的农业开发和农产品加工;
3、矿产、旅游资源开发;
4、有机食品开发;
5、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县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业。
第四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切实履行自己应尽义务。
第二章财政扶持办法
第五条投资新建厂房办工业、加工业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开始,县财政根据企业纳税情况给予一定奖励(矿产资源、烟花爆竹产业项目除外)。企业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每年按100 %奖励给企业用于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第3年至第8年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简称“二免六减半”)
第六条投资新建厂房办工业、加工业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起,前3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每年按100 %奖励给企业用于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从第4年开始,企业所交纳增值税较前纳税蕞高年份新增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
如经营期限不满十年,县财政将追回已奖励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资金。
租用老厂房、仓库等房屋创办工业、加工业的企业,矿产资源开发、烟花爆竹企业不享受我县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工业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在享受“二免六减半”税收优惠后,可以再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八条投资新办旅游资源开发的企业,前3年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第九条投资新建大型市场(不含现有市场转办),对当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商品交易部分上缴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投资企业当年上缴正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投资企业;若第二、三年上缴税收每年增幅在20%以上,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较上年新增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投资企业。
第十条对当年设立的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在企业办理完工商注册后,给予企业工商注册费50%的奖励,蕞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一条对注册资本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且当年累计实际进资(指现汇、进口设备或经外汇管理机构确认为现汇进资)1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每10万美元由受益财政扶持0.1万元人民币。蕞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出口创汇的企业(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当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下,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当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当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对当年引进外资企业且注册资金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个项目0.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研制新产品。对新评为省级优 秀新产品的企业,每个新产品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0.5万元。
第十五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当年实际上交税收(按国税、地税实际入库数)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由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并授予企业纳税大户称号。计奖办法:当年纳税额在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1%奖励,当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1.5%奖励。
第十六条设立重点工业企业科技发展及担保基金。每年县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技改贷款贴息;每年安排900万元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县财政一次性安排300万元作为企业融资担保基金。
第十七条设立企业管理奖。企业当年通过ISO9000等系列管理体系认证的,按每个项目奖励0.5万元。
第十八条设立企业创品牌与著 名商标奖。企业产品当年获得中国名 牌、驰名商标或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2万元;获得江西省名 牌或江西省著 名商标的奖励0.5万元。
第十九条设立人才贡献奖。凡企业引进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农艺师和高级技师职称以上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县财政通过津贴形式奖给本人;企业引进的工程师、经济师、农艺师、技师职称以上的中级人才,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县财政通过津贴形式奖给本人。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参加由县政府组织或认可的境内(外)各种商品交易会,凭有关证明或合同由县财政补助每一摊位境外4000元人民币,境内1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上述扶持办法按年兑现。由园区管委会、县招商局对引进新办的企业资质审核,提供享受扶持办法的企业名单;县税务部门提供企业当年上缴的税收数额;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核实奖励资金,报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后,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发文)
第三章土地优惠办法
第二十二条投资企业所需用地,根据用地性质,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按照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工业、加工业企业用地,实行优先审批,优先供地。每亩投资强度不得低于50万元。土地供应办法按《金溪县工业园区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在工业园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其供地办法及其他优惠政策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使用土地的,县政府将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规费优惠办法
第二十六条投资新办工业、加工业企业全部实行零收费管理,办理有关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投资保障
第二十七条简化项目审批和证照办理手续。凡投资项目涉及证照办理和审批的一律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受理和出件,并由跟踪服务单位代理办结,不需客商出面。凡程序简便,手续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限时即办,当场办结。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全部实行并联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2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要向客商企业说明情况和原因。如在办理期限内既未作出明确答复又未办结的,办证方可视同办结,可以开业。同时,对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办企业的,实行营业执照预备期制,投资者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需要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可先核发6个月预备营业执照,待企业筹建完毕后,再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来我县投资的客商核发《客商证》,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持证者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县投诉中心要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并将处理情况进行反馈,对涉及客商的治安、刑事、民事案件,政法部门优先立案,限期侦破,及时审理。凡在县内投资兴业的客商,就医及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实行项目跟踪落实责任制。引进项目服务单位对项目从洽谈、签约、申办、开业投产、生产经营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对重点客商企业定期了解投资客商的意见、建议,帮助客商克服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条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凡属影响和干扰客商投资办企业和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将坚决整治和打击。政法部门切实加强客商投资企业和客商居住地及活动场所的治安防范和安全保卫,积极主动地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
第三十一条保障企业的水电供应。供水、供电部门非事故原因不得对企业停水、停电,因事故而停水、停电或企业提出抢修要求的,供水、供电部门须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抢修,计划停水、停电应提前2天通知有关企业。因特殊情况停水、停电也要及时告知有关企业。
第六章奖励办法
第三十二条鼓励县内外人员或团体为我县引进资金、项目,对中介人员或团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县内资金新办民营工业、加工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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