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直(驻市)单位招商引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跟踪、优质服务机制,减少不正当竞争和项目外流,增强招商引资有效性和项目考核准确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对象
市直(驻市)单位所有招商引资项目信息;
二、备案办法:
1、备案的项目信息,在客商首次来我市考察洽谈,初步选定落户地时,由引资单位填写《九江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备案表》(附表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和拟落户地商务局签名盖章后,交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投诉法规科)备案。
2、项目信息备案后,引资单位即被确定为该项目的服务单位,与拟落户地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跟踪、推进、洽谈、签约、开工各环节服务工作。
三、考核认定
1、经信息备案的项目落户开工后,引资单位凭《项目信息备案表》申报进资额。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项目纳入引资单位招商业绩考核(考核程序、办法按《九江市2012年市直(驻市)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2、市直(驻市)单位经信息备案后引进落户的开工项目列为该单位招商引资业绩考核,年终考核时不需项目落户地确认。
3、凡未经备案申报、考核前临时申报的项目和进资一律不予认定。
四、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