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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2019
02/20
18:5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昌台经济文化融合发展,不断增进两地同胞亲情和福祉,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基础上,制定符合南昌市实际的实施办法。

一、关于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1.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南昌工业强市建设,台商和台资企业投资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装备、绿色食品、现代轻纺、新型材料、机电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各类扶持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市工信局)

2.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积极参与南昌经济建设,支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长江经济带及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建设,积极争取“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资金和国家产能合作项目资金。对重点台商投资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投促局)

3. 降低台资企业物流成本。对年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自营出口台资工业企业,给予50%以内,不超过100万元的外销内路段运费补贴。(市工信局)

4.支持在昌注册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暂行)》规定条件的企业,纳入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或所得税补差等政策。同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洪城科创券支持。(市科技局)

5.支持在昌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参加科技保险的台资企业申请科技保险补助资金,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市科技局)

6.鼓励在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申报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经认定后,享受与本市相关同等支持政策。(市科技局)

7.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来昌注册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享受与本市新型研发机构同等支持政策。鼓励台资企业或台商申请专利,对申报并授权的专利给予奖励。(市科技局)

8.支持在昌注册的台资企业申报南昌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资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市科技局)

9.积极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推动南昌综合保税区内的台资企业参与工单式核销等改革试点。鼓励南昌综合保税区内的生产型台资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外委托加工。(南昌海关现场业务处)

10.鼓励台资企业参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允许台资企业自主选择申请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或“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其中之一模式开展加工贸易,降低企业成本。(南昌海关驻高新区办事处)

11.支持台资企业在昌以符合相关规范的方式参与我市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建设,参与我市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市水利局)

12.台商来昌投资国内道路运输业,取消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事项,按照国家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市交通局)

13.鼓励市属国有企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通过网站、专项推介会等多种途径向台商推介,推动台资企业与我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市国资委)

14.台资农业企业在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区内成立且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机具,均可享受与本地区农业企业同等的农机购置补贴优惠政策。(市农业农村局)

15.台资企业可以按照《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参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台资企业在我市造林、森林药材、林下经济等项目扶持方面,享受与本市其他林业企业同等待遇。(市林业局)

16.支持引进台资金融机构,鼓励台资银行来昌设立分支机构。加强驻昌金融机构与台资企业合作,组织开展“百家银行进千企”政银企对接活动,为在昌的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市金融办)

17. 为台资企业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注册登记开通“绿色通道”,台湾同胞可以凭台胞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同等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8.对依法成立且正常运营达一年以上的台资企业,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前提下,给予申报南昌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资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9.积极帮助在昌台资企业采用中欧班列运输出口货物,同等享受我市海铁联运下浮运费扶持政策。(市投促局)

20.在昌台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昌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台资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设在南昌且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市税务局)

二、关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21.支持台湾艺术团体和个人来昌演出,支持在昌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鼓励在昌台湾籍文艺工作者参与国家、省、市级各类文艺评选活动;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文艺奖项的在昌台湾籍文艺工作者,享受我市同等奖励政策。(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2.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南昌举办的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程。支持南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台湾同胞申报市、区两级代表性传承人,共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3.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我市经济、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以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为平台,加强与台湾妇女组织的工作联络交流。加强昌台青少年体育交流,开展两岸体育互访比赛,增强台湾青少年对祖国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市妇联、市民政局、市体育局)

24.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昌台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地交流项目,专列昌台民间交流项目经费100万元。(市台办、市财政局)

三、关于台湾同胞在南昌学习实习、创业就业方面

25.加大力度引进和培养台籍人才及台资企业人才,设立在昌创新创业台籍人才库,在“洪城计划”、“洪城特聘专家”、“洪城海鸥”等“洪字号”人才工程中,增设台湾人才专项,将在昌台资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洪燕领航”等培养工程。在昌创新创业台籍人才对应我市人才分类认定标准,与我市其他人才同等享受住房保障、医疗保健、子女就学、事务代办等方面政策。(市委组织部)

26.积极搭建台籍人才创新创业、建功立业的平台。借鉴留创园建设经验,探索建设“两岸青创园”,吸引台籍青年入园创新创业。支持与保障南昌台资企业人才申报市级人才项目或在昌建立人才科研平台,积极推荐在昌的台籍人才及其团队申报省级、国家人才项目,给予同等创新创业支持。(市委组织部)

27.鼓励在昌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按有关政策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考试,在昌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享受我市技能人才同等的政策待遇。(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28.支持我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以项目合作、技术攻关、管理优化、培训咨询、评估诊断等多种形式引进台籍人才和台湾人才创新团队。鼓励引导我市的台资企业积极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台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政策支持。(市人社局)

29.鼓励受聘在昌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聘期1年及以上)按照程序,申报我市社科规划课题,并推荐申报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市社科联)

30.在昌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以参加我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先进集体、“三风”榜样人物、平安家庭示范户、最美家庭、五好家庭等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评选。(市政协办公室、市总工会、市妇联)

31. 涉及在昌台资企业、台湾同胞的许可事项,一律开通全程审批绿色通道,全面推行全程导办、并联审批、对非核心要件推行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一审一核事项实行即来即办。(市行政审批局)

四、关于台湾同胞在南昌居住生活方面

32.在昌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待遇,为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定南昌市第一医院、南昌市洪都中医院、江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为本市台湾同胞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就诊提供相应医疗服务便利措施。在市级医疗机构就医,优先保障台湾同胞抢救用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3.台湾同胞子女在昌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我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执行,由居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学位,享受所在地学生入学同等待遇。台籍青少年考生在昌中考录取加分按照省教育厅当年有关规定执行。若台湾同胞属于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入学按《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安排学位。(市教育局)

34.积极推动电子台胞证的网络核查认证服务,大力提升电子台胞证社会服务应用水平,逐步实现电子台胞证在我市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市公安局)

35.经认定的A、B、C、D类台籍人才以及在昌省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相对应层次台籍人才,享受我市户籍人口购房政策;中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台籍青年人才,同等享受相应购房政策。(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6.在昌工作的台湾同胞,按我市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7. 在昌亡故的台湾同胞,按殡葬惠民“五免一补”政策及属地原则减免相关丧葬服务费用。(市民政局)

38.在昌居住的台湾同胞,可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享受办理南昌旅游一卡通政策。(市旅游集团)

39.在昌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昌工作的台湾同胞缴交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市人社局)

40.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南昌扶贫、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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