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助推吉安市中小企业度难关,2月7日,江西省吉安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措施从开辟绿色通道、加大金融支持、稳定企业生产、减轻企业负担四方面制定出台了18条政策真金白银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发展。
一是加快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项目的审批。要求各地、各职能部门围绕疫情防控急需物资、配套部件生产、检验、认证等方面,实行一站式并联审批,24小时内办结。确因客观原因无法限时办结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视情况允许边生产边审批。
二是开通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性资金采购应对疫情所需防控和救护物资、服务的,参照吉安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是畅通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流通渠道。对于疫情防控的急需物资、生产设备、配套原材料等,交通部门要支持优先通行,海关部门要做到即到即提,确保畅通无阻。积极争取统一调拨转运的医用、生活物资保障车辆享受疫情期间免除高速通行费用优惠。
四是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融资机制,支持驻市金融机构授信总规模不低于30亿元的融资额度,用于重点支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复产复业的制造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招商引资新开工项目。积极引导企业通过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因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应予以展期或续贷,出现逾期的可减免逾期利息、免除罚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五是积极发挥各类融资平台支持作用。市、县工会继续为职工创新创业提供“庐陵工贷”小额贷款,给予贴息1年支持。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平台,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无需抵押直接担保,免收担保费用;对非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困难小微企业,可简化手续予以担保,并减半收取担保费用。市、县两级政府性续贷转贷平台,要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倾斜,费用减半收取。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在落实国家、省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由市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六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重要防控物资的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及各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机构支持,利用专项再贷款为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按照最高不得超过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执行。充分发挥现有“续贷保”资金作用,优先支持名单内企业贷款。推动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在2019年基础上至少再降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间新生效的贷款,市、县财政部门要帮助申请中央财政50%、省财政25%的贴息支持,同时,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分别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12.5%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七是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在吉分支机构要积极落实上级要求,结合吉安疫情需要,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疫情防控、群众生活物资供应企业、防疫单位的融资支持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在赣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在吉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加强协调对接,积极争取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为因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对年出口额600万美元以上的参保企业,由受益财政按保费的50%给予支持。
八是提高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急需融资的企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快速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现场对接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视频会议、线上对接等远程服务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贷款等业务。
九是加快项目引进落地。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改“面对面”交流为“屏对屏”沟通。大力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招商项目,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赣服通、政务网、公众号、自媒体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建立健全奖励政策,积极开展委托招商。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大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落实领导挂点帮扶责任,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帮助协调解决审批、用工、配套材料等方面问题。充分利用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积极为企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十是加大企业稳岗和就业促进力度。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并实际务工3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300元/人补贴,其中:市财政承担100元/人、受益财政承担200元/人。对新增加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根据该企业为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合格人数,按照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00元/人补贴。县(市、区)政府依法通过劳务中介机构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方式帮助企业招工,对成功输送劳动力到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劳务中介机构,给予2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在不损害员工权益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十一是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
十二是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配套企业,安排专人“一对一”蹲点帮扶,协调解决原辅料、工人、资金、运输、设备、用能等实际困难。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发生的实际投入,积极争取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并列入市级支持范围。
十三是做好企业维权服务。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维权中心的作用,为企业提供维权服务、联络对接等一站式服务,帮助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特别是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外贸订单取消或延期交货,不能完成国外客户交货期要求而产生商业纠纷的,要协助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全国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切实减少企业损失。
十四是减免企业房租。本政策执行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门店租户、摊位租户和承租国有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房租。对租用非国有资产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减免部分计入业主个税抵扣。
十五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指导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享受延期期间不收滞纳金优惠。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优先充分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群众必需品生产企业的发票用量。
十六是降低企业生产费用。对全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用户在现有销售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优惠0.1元,中小企业工业用水在现有销售价格基础上每吨优惠0.25元。
十七是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3%;对确需缓缴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
十八是对疫情防控关联企业给予适当激励奖补。从市财政稳增长专项资金切块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为受疫情影响租户减免房租的非国有资产业主(房东)等给予适当奖补。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购置设备扩大疫情防控物资产能并在疫情防控期间形成生产能力的,按新购设备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适当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外贸订单取消或延期交货,不能完成国外客户交货期要求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照违约金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提前兑付,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各项企业扶持专项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尽快拨付资金到账。
政策规定措施执行期从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省防控指挥部解除一级响应之日止,未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优惠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吉安市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