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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五十条
2022
09/23
09: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渝水区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渝水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所涉及的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登记地在渝水区的企业,在我区投资的矿产资源开发性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第二章  土地奖励政策

第三条  土地实行公开出让。土地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供地价格按竞买成交价执行,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2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附加值高、产出效益大的企业除外)。鼓励企业采取租赁、先租后买、弹性年限出让方式购地。

第四条  土地奖励政策。为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企业在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后,渝水区将根据合同一个月内将超出13.6万元/亩以上的部分给予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若企业在渝水区年上缴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再按以下标准给予企业土地政策奖励:

(一)年上缴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受益财政按25%的比例给予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二)年上缴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受益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三)年上缴税收达到30万元/亩以上的,受益财政按75%的比例给予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第五条  实行土地全额奖励政策。若企业年上缴税收达到40万元/亩以上的,将土地全额给予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即实行土地全额奖励政策。

第三章  税收奖励政策

第六条  亩均税收奖励政策。年上缴税收达到3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年上缴税收3-5万元/亩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二)年上缴税收5-10万元/亩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7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三)年上缴税收10-20万元/亩的企业,10万元/亩以下的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7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10-20万元/亩的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8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四)年上缴税收2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10万元/亩以下的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7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10-20万元/亩的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8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20万元/亩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9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租赁厂房奖励政策。年上缴税收达到20万元/千平米以上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累进奖励。

(一)年上缴税收20-35万元/千平米的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二)年上缴税收35-55万元/千平米的部分,由受益财政按7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三)年上缴税收55万元/千平米以上的部分,由受益财政按9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奖励期限。税收奖励期限为五年,自合同签订一年后连续计算。在奖励期限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期限顺延三年;在奖励期限内被认定并保持为我区工业骨干企业的,奖励期限再顺延三年。

第四章  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落户两年以上企业年上缴税收达到5万元/亩以上的,土地使用税按以下标准给予梯度奖励:

(一)年上缴税收达到5-10万元/亩的,由受益财政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二)年上缴税收达到10-15万元/亩的,由受益财政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三)年上缴税收达到15万元/亩的,由受益财政按70%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再生资源企业奖励政策。再生资源企业年上缴税收达20万元/亩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50%比例奖励。年上缴税收低于20万元/亩的,不予奖励。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高管工资薪金及企业分红所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以上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企业上市股权减持、并购重组股权转让股息红利所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为推动我区企业加快发展,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给予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工业骨干企业高管工资薪金和企业分红所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标准奖励:

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每户企业不超过5名。

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奖励,每户企业不超过5名。

工业骨干企业:给予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每户企业不超过10名。

以上政策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六章  工业企业税收奖励延期政策

第十三条  奖励范围。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达3万元/亩以上,根据招商合同约定,其享受财政奖励的年限已到期的企业。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和期限。经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累进奖励,期限五年。

(一)3-5万元/亩的部分,由受益财政按25%奖励给企业;

(二)5-10万元/亩的部分,由受益财政将按50%奖励给企业;

(三)10万元/亩以上的部分,由受益财政按80%奖励给企业。

第七章  工业地产租赁价格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工业地产租赁优惠价格。袁河经开区标准厂房租金按楼层划分,四楼为5元/平米/月、三楼为6元/平米/月、二楼为7元/平米/月、一楼为8元/平米/月。执行时间从发布日起,暂定两年。

第十六条  工业地产租赁价格梯度奖励政策。根据企业1000㎡厂房年上缴税收,给予企业厂房租赁价格梯度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年上缴税收20-35万元/千平米的,按2元/㎡/月奖励;

(二)年上缴税收35-55万元/千平米的,按4元/㎡/月奖励;

(三)年上缴税收55万元/千平米以上的,给予全额租金奖励。

以上奖励由袁河经开区向区财政申请返还。

第八章  上市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境内首发上市奖励政策。首发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奖励1500万元。

第十八条  境外首发上市奖励政策。首发在美国纳斯达克、纽交所主板和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奖励1200万元。

第十九条  “新三板”挂牌奖励政策。成功挂牌“新三板”的,奖励120万元。

第二十条  注册地迁入奖励政策。区外已完成上市挂牌的企业,将注册地和税收登记地迁入渝水区的,在迁转手续完成后,给予每家企业参照首发上市进行同等奖励。

第二十一条  “新四板”挂牌奖励政策。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层挂牌的,奖励1万元;完成股改、与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或券商签订股改协议并在标准层挂牌成功的,奖励70万元。

以上政策由区财政承担。

第九章  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政策。同时给予区内企业当年新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引进平台补贴政策。已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企业或机构,整体搬迁至渝水区的,按其研发及办公场地实际面积装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引进以上省级科研平台企业或机构,按其研发及办公场地实际面积装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独角兽、瞪羚企业奖励政策。对首次入选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奖励政策。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等项目的,分别给予承担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第二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与技术团队奖励政策。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团队:给予研发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渝水区留成部分的90%奖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团队:给予研发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渝水区留成部分的100%奖励。

以上政策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章  设备投资、搬迁、装修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设备投资奖励政策。对新引进设备(含生产线)的装备制造、锂电、光电信息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设备投资奖: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补助4%;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5%补助。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投资额特别巨大(设备采购超1亿元)、产品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企业完成设置安装、投产后,凭设备采购合同、银行往来及全额出资发票兑现补助。

第二十八条  搬迁补偿政策。对搬迁落户我区的装备制造、锂电、光电信息企业,视企业搬迁固定资产总量大小,给予生产设备搬迁费用适当补助, 以实际搬迁到园区的设备的物流单及搬装费给予补助,其中:

1000(含1000)-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搬迁补助;

2000(含2000)-4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搬迁补助;

4000(含4000)-60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搬迁补助;

6000(含6000)-8000万元的给予60万元搬迁补助;

8000(含8000)-10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搬迁补助。

单个企业搬迁补助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搬迁补助费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二十九条  装修补贴政策。对需要装修无尘车间的锂电企业按1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其他按5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装修补贴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三十条  技改项目设备奖励政策。企业当年度技改项目设备投资200万(含200万)以上的,按所购置设备的金额进行10%的奖励,企业当年度技改项目设备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的奖励按所购置设备超出500万元部分的金额进行15%的奖励,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在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兑现;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技改后五年内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一章  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鼓励引进培育龙头企业。新引进国内行业前三名重点锂电及光电信息企业、国内细分领域前三名装备制造企业,项目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受益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进入国内锂电及光电信息行业前三名或国内装备制造细分领域前三名、在新余纳税总额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

第十二章  融资担保政策

第三十二条  融资担保方式。为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渝水区通过“财园信贷通”、“科贷通”、“袁河工业贷”、“园工贷”、区担保中心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工业骨干企业扩大投融资。

第三十三条  融资担保政策。新落户工业企业申请融资担保规模,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挂钩。原有工业企业新增担保规模,与申请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或年上缴税收挂钩。

第三十四条  企业申请融资担保条件。购地企业申请融资担保年亩均应税销售收入应不低于300万元或亩均纳税额不低于3万元;租赁厂房企业申请融资担保每1000㎡厂房年应税销售收入应不低于600万元或年纳税额不低于6万元。

为鼓励企业增加投资,新投产企业若达不到上述条件,但两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50%以下,且满足反担保措施的,可享受不高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的担保扶持。

第三十五条  梯度担保政策

(一)规模以下企业:按不高于申报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的1/6或不高于纳税额的3倍担保。

(二)规模以上企业:按不高于申报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的1/4或不高于纳税额的8倍担保。

(三)高新技术企业、工业骨干企业:按不高于申报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的1/3或不高于纳税额的10倍担保。

第十三章  企业用工政策

第三十六条  交通补贴政策。与区内重点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可报销往返车票一次。省内市外单程不超过100元/人,省外单程不超过200元/人。10人以上包车参观区内企业并签定就业协议或输送10人以上到区内企业就业的,全额报销往返车费。

第三十七条   安家补贴政策。新招入的市外务工人员在区内企业连续就业2年以上的,如自行解决住宿,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3000元。子女义务教育可在渝水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近入学。

第三十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补贴政策。鼓励区内工业企业通过市场方式招聘用工,凡是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的,并新增使用派遣员工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200元/人的一次性用工奖励。

以上政策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四章  “优秀企业家服务卡”政策

第三十九条  渝水区与市同城,“优秀企业家服务卡”政策按照《新余市优秀企业家服务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章  服务企业政策

第四十条  落户代办政策。由袁河经开区、区直相关部门指派业务熟练的代办员,成立代办小组,为招商引资落户渝水区的工业企业提供代办服务,全程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打造招商引资“保姆式”服务。

第四十一条  挂点帮扶政策。实行“六个一”(即一个在建项目、一个帮扶小组、一名县级领导挂点、一个帮扶单位对接、一名帮扶责任人、一名挂点联络员)的方式,帮扶对接新落户企业。具体协助企业制定建设计划,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第四十二条  实行调度政策。为及时、系统、全面地掌握全区在建在谈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袁河经开区原则上每星期调度一次;分管区领导原则上每月调度一次;区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调度。

第十六章  投资入股扶持政策

第四十三条  提高企业增信政策。对生产效益好的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拟上市企业,依据企业融资需求,渝水区可以土地、厂房、资金等方式出资,对企业进行投资入股,提高企业增信。

第四十四条  企业“创新券”政策。对拟上市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支持企业参加资本市场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及大学举办的各类支持上市的服务活动。每户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累计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章  供应链金融政策

第四十五条  供应链金融政策。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带动配套企业落户渝水区,对于产业链较为完整的产业集群,渝水区将牵头组建供应链金融公司,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对供应链金融内的结算给予费用优惠。

第十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一企一策”政策。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和排名前十的行业龙头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四十七条  以上奖励政策由区开放办牵头,会同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委、袁河经开区等相关单位进行核定后方可兑现。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优惠奖励涉及到多个奖项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与渝水区原签订的有关招商合同,一律按原合同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涉及“以上”均含本数,优惠政策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归渝水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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