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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扶持数字经济产业若干赛道发展暂行办法
2022
09/23
10:06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渝水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若干措施》,全力打造全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形成具有渝水特色的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对落户渝水区的数字经济产业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渝水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承诺十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金(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千平方米)、生产厂房选择在新余经开区下村片区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重点支持江西省数字经济产业赛点清单涵盖的产业项目(专业芯片类、电子材料类、电子元器件类、半导体照明类、智能终端类、智能网联汽车类、无人机类、传感器类)。

第一条 厂房租金减免优惠

1.企业在两年内入规(即应税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且年产值达到500万元/千平方米的标准时,则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免缴两年厂房租金(以二十四个月计算,厂房租金标准为第一层12元/平方米/月、第二层及以上8元/平方米/月)。

2.两年免租期满后,按先缴后奖的原则,在企业年上缴税收达到15万元/千平方米及以上,且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千平方米及以上标准时,继续执行厂房租金减免政策,继续减免期不超过三年。

3.企业前五年存续期(即1-5年)内年平均上交税收低于15万元/千平方米则按标准补缴厂房租金。

4.企业在后五年存续期(即6-10年)内年平均上交税收低于25万元/千平方米则将追缴企业已获得的所有政策类奖励。

5.租金减免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二条 厂房装修补贴优惠

1.洁净厂房装修补贴标准:十万级(含十万级)及以下按1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万级(含万级)及以下的按2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千级(含千级)及以下的按3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

2.按照“事先报备、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原则,企业按合同约定投产后,受益财政根据企业提供三者一致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支付凭证、税务发票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原则上厂房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设备奖励优惠

1.企业自主采购的新设备金额在1000-2500万元(含2500万元)的,按设备采购金额的5%进行补助;

2.企业自主采购的新设备金额在25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设备采购金额的10%进行补助;

3.企业自主采购的新设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采购金额的15%进行补助;

4、按照“事先报备、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原则,企业按合同约定投产后,受益财政根据企业提供三者一致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支付凭证、税务发票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原则上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税收奖励优惠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三年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

2.企业在两年内入规(即应税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年税收超过100万元,则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享受“六免”政策。

第五条 购买工业地产资产优惠

1.企业可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购买工业地产。一次性付款的,购买价款按渝水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定的决算价确定;分期付款的,自工程决算日起5年内付款完毕,购买价款按前述决算价加上资金占用成本确定(资金占用成本自决算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企业有权优先购买其已租赁的工业地产,优先购买权有效期为5年(自签订投资合同之日起),其前期支付的厂房租金可用于冲抵该资产的购买价款。

3.企业购买工业地产需依法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

第六条 一事一议政策优惠

如项目投产两年内其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纳税2000万元及以上、新设备采购额1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洽谈商定。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暂定执行一年,其相关条款由渝水区人民政府及新余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项目涉及的其他方面的奖励政策(如企业入规、上市、高企认定、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按现有政策执行。现有企业对数字经济产业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增资扩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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