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引导支持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型,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审批服务
1.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对申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统一采用“一销一开”的方式办理;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启用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核发“个升企证明”,为转型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持有的行政许可证件仍在依法有效期内的,凭“个转企证明”,各相关许可部门应依法为其转型企业办理许可证件手续。(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许可部门)
3.开通“绿色通道”,协调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实施帮办代办,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许可部门)
二、税费优惠政策
4.相关费用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按政策规定不能免收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
5.对“个转企”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其中转型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财政奖励政策
6.对“个转企”后新组建企业,因个人股权、房地产等产权转入,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个转企”后企业实现的税收,以其“个转企”前三年原地方财政贡献最高年为基数,三年内超过基数部分给予80%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7.对“个转企”后当年新增职工参保人数3人以上(含3人)的企业,自转企当年起三年内,由企业提出申请,新增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50%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8.“个转企”企业,凭《个转企证明》视为初次创业,创业时间为原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对“个转企”的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之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我市招才引智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0.对“个转企”成功入统后存续两年以上,账证齐全,住宿和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营业额、销售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营业额、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0元;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营业额、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0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成功申报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参照《樟树市服务业企业申规入统工作实施意见》(樟府办发〔2021〕4号)文件,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户以及相关工作经费等支持,并积极协助申请上级相关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金融扶持政策
12.鼓励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的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创新金融产品、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对“个转企”企业优先支持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市人社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组)
13.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责任单位:国投集团)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一支持事项,如上级出台最新政策或要求,原则上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事宜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政策的落实台账,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