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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茶亭经济开发区鼓励客商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2022
11/03
11:35

为鼓励外商(包括港、澳、台客商)和县内外企业(或个人)到我县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暂行办法。

一、税收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除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他饮料和香料作物种植、内陆养殖等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事其它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企业从事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得,可以在计算应缴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得,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含内资、外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

6、新办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不包括房地产、煤炭生产、福利性、小水电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及已享受国家政策性退税等企业),其缴纳增值税25%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以下比例予以奖励,即:年纳税100万(含)—300万元的奖励40%,年纳税300万(含)—500万元的奖励50%,年纳税500万(含)—1000万元的奖励60%,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一事一议”。以上奖励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7、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资源进行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免征契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8、独资、合资新办的旅游开发企业(不含旅游服务企业)和开发旅游景点,年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其缴纳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9、商贸流通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度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奖励扶持。剔除企业所得税部分,对年纳税20万(含)—50万元的,按税收总额的10%给予奖励;年纳税50万(含)—100万元的,按税收总额12%给予奖励;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税收总额15%给予奖励。对效益好、规模大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以“一事一议”。

10、手工艺来料加工企业自生产经营年度起,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前2年全额予以奖励,第3至第5年按50%的额度予以奖励。出口创汇型的手工艺来料加工企业其自营出口部分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及相关税收减免优惠。

二、土地

11、对新落户的工业企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出让底价为6.4万元/亩。工业用地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每亩实现税收不低于15万元。

三、水电

12、落户上饶经济开发区企业工业用水现行标准按1.3元/吨(不含排污费)。经批准自行取水(水力发电取水除外)的5年内免收水资源费。

13、工业用电按照江西省发改委规定的江西电网售电价目表执行。对用电大户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办理。

四、规费

14、工业企业落户需办理各种手续涉及的县级行政性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其他的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只收取工本费。

五、奖励

15、新获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10万元;新获江西省著名商标或江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5万元;新获国家免检产品或省级以上重点保护产品称号的奖励2万元;新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新产品和新获省级以上高新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称号的分别奖励2万元;新获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农业加工型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

16、对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每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300万美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每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5元;5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每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出口创汇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额为10万元人民币。

17、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不包括已得到上级贴息实用的企业),对其流动资金(当年实际发生额)贷款采取贴息补助。年贷款额在100万元以内(含),且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年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贴息50%。贷款额确定以银行出具相关手续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再由县相关部门核定后按当年银行同期利率结算,以上贴息年限为1年,贴息补助额最高为20万元,贴息资金从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18、工业企业租赁厂房的,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每月按1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纳税额每增加50万元的增加1元/平方米补助,每月厂房租赁补助上限为6元/平方米,补助面积限3000平方米以内。

六、其他

19、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客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在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由引进单位负责,为企业提供全程保姆式免费服务。凡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直接进入“审批快车道”,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需上报审批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手续。

20、在我县投资的客商和外来投资企业的中层以上外地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我县,其入托、就学、就医、居住等方面享受我县居民同等待遇。

21、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进入企业进行检查、收费,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2、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除已明确列支资金来源外,均由受益财政兑现。

23、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主导产业发展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优惠可以实行“一企一策”,上述条款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可另行洽谈。

七、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优惠政策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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