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4〕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旅游景区(点)建设扶持补助、旅游产业品牌奖励、旅游发展绩效奖励、旅游宣传促销等旅游产业方面的专项支出。
第三条 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项目管理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有效管理。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旅游项目库。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为辅。
三、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扶大扶优,坚持专款专用,避免资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跟踪问效原则。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旅游景区(点)建设扶持补助资金适用范围: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事业单位。
第五条 旅游景区(点)建设扶持补助。
第二章 扶持对象、条件和方式
一、扶持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获得国家、省A级资质或经市级旅游部门授牌命名的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
(二)按国家旅游相关标准建设,旅游项目投资额达亿元以上,且当年对外营业的建设项目。
(三)旅游景区(点)游客服务中心建设。
(四)国家和省给予了资金扶持,需市级配套的旅游景区(点)项目。
二、扶持补助方式。
(一)扶持补助项目。
可以申报旅游景区(点)建设补助的项目为:景区(点)内的旅游道路、游步道、公厕、桥梁、停车场、码头、导览系统、垃圾处理、污水排放设施等,且当年9月30日前可开工的建设项目。
(二)扶持补助标准。
1、旅游景区(点)建设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助。
2、扶持补助最高限额为:
国家5A级景区,500万元。
国家4A级、省乡村5A级、旅游项目投资额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300万元。
国家3A级、省乡村4A级景区(点),200万元。
省乡村3A级景点,100万元。
南昌市乡村、特色、红色旅游点,50万元。
(三)市财政、旅游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申报计划审核实际投资额,审核办法另行确定。
(四)旅游景区(点)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对新设立的旅游景区(点)游客服务中心,经县、区旅游、财政部门审核,市旅游、财政部门验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同一景区(点)的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不能连续两年申报扶持补助。
四、特殊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的扶持补助另行研究确定。
第六条 旅游产业品牌奖励。
一、旅行社品牌奖。
新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二、旅游景区(点)品牌奖。
新评定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新评定的省3A、4A、5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已享受国家3A级景区奖励,再被评为省4A及以下乡村旅游点;已享受国家4A级景区奖励,再被评为省5A及以下乡村旅游点,不再重复奖励。
三、星级饭店品牌奖。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60万元。
四、旅游商品品牌奖。由旅游系统推荐参评并在当年度获得国家旅游局、省政府和省旅游局、市政府表彰的优秀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一种商品多级获奖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五、休闲农业品牌奖。
(一)经省、国家农业部门新评定的休闲农业示范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经省、国家农业部门新评定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经市农业局、旅游局评定的全市十佳休闲农业示范点,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六、森林旅游品牌奖。
(一)经省政府新批准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林业局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经省政府新批准设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奖励。
七、本文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旅游评定品牌,其奖励另行研究确定。
第七条 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一、旅游客源招徕奖励。全年地接在昌过夜国内游客达到5000人每天次以上的旅行社,按照每人每天次6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地接在昌过夜境外游客达到1000人每天次以上的旅行社,按照每人每天次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条件为:必须在南昌游览一个购买门票的景点。
二、旅游包机、专列、包车奖励。组织一次境外旅游包机120人(含)以上奖励1万元;旅游专列300-400人(含),奖励1万元,4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奖励30元;旅游包车300-600人(含),奖励1万元,6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奖励30元。以上奖励条件为:必须在南昌住1晚,并游览1个购买门票的景点。该奖励资金于团队离开7个工作日内通过地接社奖励组织此项活动的组团社。
三、旅游市场开拓奖励。凡经市旅游局备案的我市旅游企业,直接或委托境外旅行批发商、代理商投入资金在境外媒体刊发我市旅游形象广告和推广我市旅游产品,经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核实,给予该旅游企业境外实际投放广告费20%的补助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申请此项奖励的企业,其广告方案需于广告发行前报市旅游局审定。
四、旅游车队营运综合奖励。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全年在安全、服务、效益、规模等方面业绩突出的旅游车队,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旅游宣传促销。
一、城市形象宣传经费。包括国际国内各类媒体发布城市形象广告宣传;城市形象大型户外广告宣传;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推介活动等费用。
二、旅游宣传促销经费。包括赴境内外举行旅游产品推介会;境内外各类媒体、境内外旅行商的广告宣传;采办旅游促销礼品等费用。
三、旅游宣传品制作费。包括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画册、旅游导游图、旅游纪念品等制作、印刷费用。
四、国际国内参展费。包括参加国际国内旅游博览会、展销会、区域合作交流会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杂费等费用。
五、中外媒体记者采访、采风接待等费用。
第九条 在旅游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旅游产业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旅游项目的调研、考察、审核、评审以及旅游网站运行维护、宣传营销团队建设等经费支出,由市财政局据实核拨。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是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实施及政策兑现。
第十一条 市级旅游单位(指市级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下同)、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车队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需向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其他旅游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需向所在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初审同意,报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提交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的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旅游单位、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车队的扶持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旅游单位;将其他旅游单位的扶持奖励资金下达给所在县区,由所在县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旅游单位。
第十二条 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不得申报本办法奖励项目。
第十三条 旅游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旅游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区也应设立本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县区旅游景区(点)建设补助项目配套和奖励、支持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其他扶持政策办法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3〕4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