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13号)文件,以及《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和2014年5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的《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我省取消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改变地域范围等审批项目。今后全省森林公园只划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省级森林公园,省林业厅不再批准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同时,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需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林办发[2014]60号),省林业厅对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行备案制管理,经审查论证,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备案函,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