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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2022
10/17
15:27

为加大“四上”企业培育发展力度,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对2021年1月1日起我区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一套表名录库,以下简称“新增入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在库的部分优秀“四上”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根据《调查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确定以上企业的标准为: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三)资质以上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4类服务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4类企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3类企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二、奖励原则

(一)普遍奖励。坚持凡入必奖,对新增入规的“四上”企业全部给予奖励,提高企业申报入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重点倾斜。注重高质量发展,奖励不搞“一刀切”和“一个标准”,对规模大的、成长性好的、填补行业空白的、我区亟需发展的“四上”企业予以重点倾斜,加大奖励力度,以重点奖励引导企业发展方向。

(三)持续发展。着眼可持续发展,奖励条件设定“四上”企业在库时限,避免企业投机性突击入规,推动“四上”企业保持长期在库,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适时调整。适应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趋势,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形势变化,适时对奖励规模、重点和金额进行优化调整,鼓励各类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四上”企业调结构、扩总量、强管理、上水平。

三、奖励标准

(一)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奖励每家企业6万元。其中:第一年(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当年,下同)奖励2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保持全年在库,每月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下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不低于本行业全区平均水平的每年奖励2万元。

(二)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最高奖励每家企业5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1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年度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本行业全区平均水平的每年奖励2万元。

(三)新增资质以上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最高奖励每家企业3万元。其中:

1.建筑业企业:第一年奖励1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年度产值增幅不低于本行业全区平均水平的每年奖励1万元。

2.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第一年奖励1万元;前三年房屋销售面积累计达到9万平方米以上的(以统计口径核定数据为准),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最高奖励每家企业7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2万元,涉及地区生产总值核算行业空白(包括互联网相关服务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新闻和出版业、科研和实验发展业、体育业)申报入规成功的增加奖励1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年度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本行业全区平均水平的每年奖励2万元。

(五)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达到各自入库标准3-5倍的,增加奖励1万元;达到各自入库标准5倍以上的,增加奖励2万元。

(六)在库“四上”企业的奖励:每年从全区在库的“四上”企业中(每月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按四大行业分别择优选取不超过10%,奖励每家企业2万元。奖励企业范围为符合“规模大(达到各自入库标准的5倍以上或房屋销售面积较大)、成长性好(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或产值年度增幅不低于本行业全区平均水平)”两个条件中至少一条并配合度高。此项奖励与(一)至(五)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奖励的中止和取消

(一)“四上”企业对各自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享受本办法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二)享受本办法的企业在兑现奖励之前,如有迁移、退库、注销或者转移核心业务的,不予兑现奖励。

(三)已享受过新增入规奖励政策的企业,因更名、退库等原因重新入库的,不再重复享受新增入规奖励。

(四)享受本办法的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恶性刑事案件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有明显冲突的。

五、奖励企业的确定及审批

(一)区发改委、区统计局会同“四上”企业入规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名单和上级统计部门审核的企业一套表数据,确定上一年度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并提供相关依据,形成奖励资金发放方案,由区发改委、区统计局联合行文报请区政府批准。

(二)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各“四上”企业。

六、奖励资金来源、管理监督与使用

(一)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区统计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企业申报资料和相关依据的存档及奖励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智能化改造提升、改善统计办公条件等事项,也可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及相关人员。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发改委、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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