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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2
10/18
11:12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发〔2018〕34号)、《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吉发〔2019〕9号)精神,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1.优化项目审批程序。民营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建设部门专家评审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在2个月内须办齐所需的安全、环保“三同时”手续及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县发改委牵头,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

2.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对县财政投资的项目和公办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在同等价格、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采购本县工业产品和药品药械。(县医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及县内各医院机构负责)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可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人行永丰支行牵头,县内各金融机构负责)

二、支持扩大民营企业融资

3.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有效扩大“财园信贷通”、“财惠农信贷通”、“诚商信贷通”、“金穗油茶信贷通”规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健全“过桥基金”,确保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并能正常运转。(县财政局牵头,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农业农村局、县市监局、县工信局、县应急局、县生态环境局、相关银行负责)

4.支持民营企业入规入统。对新增入规入统的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统计局牵头,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委负责)

5.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对年产值和主营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规模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10
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对达到两个以上层次的,给予达到相应最高层级计奖,不累计计奖。(县工信局牵头,县统计局负责)

6.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1)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对初次获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民营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10万元奖励。(县工信局负责)对初次获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民营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奖励。(县发改委负责)对初次获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民营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县科技局负责)(2)对初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3)获批重点新产品的由县财政奖励3万元。(县科技局负责)

三、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7.开展科技型民营企业梯次培育行动。(1)对于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县科技局负责)(2)对于初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巨人”企业或“产品单项冠军”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县工信局负责)

8.支持民营企业着力开发新产品。(1)对民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我县研制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药械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等新产品,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用于保险补偿和市场推广应用。(2)对企业获批
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3)凡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县工信局负责)

9.鼓励民营企业争创品牌。(1)对获得省长、市长、县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对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含老字号)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县市监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10.适当调整土地政策。(1)支持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为不动产登记单元进行登记。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2)对于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50%,剩余50%在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负责)

五、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

11.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1)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建立快速调处机制,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县市监局、县法院负责)(2)加大涉及民营企业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落实兑现。(县法院负责)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整治,定期梳理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PPP项目等方面的承诺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兑现。(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

六、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12.畅通民营企业诉求“绿色通道”。县纪委开设企业诉求热线(电话:0796—2527053),授理、督办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相关诉求,并就诉求办理情况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对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不力的给予通报。(县纪委负责)

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13.完善服务企业制度。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每年不少于2次、四套班子领导不少于4次与民营企业家座谈调研。凡涉企政策制定,邀请企业家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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