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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
2022
10/19
15: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产业聚集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建成后的标准化厂房管理,为入驻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搭建平台,建立创建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加快主导产业集聚,推进经开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双创”基地、联威标准厂房及创投收购资产里的厂房范围内已建、或在建标准化厂房、宿舍、构筑物、空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标准化厂房原则上仅作为工业生产的用途。

第二章 管理及服务

第四条 由金湖组团(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湖办”)、金都组团(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都办”)、金巢组团(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巢办”)负责对各自区域范围内标准厂房入驻企业进行跟踪服务。

(一)负责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入驻手续。

(二)负责入驻企业的日常管理、协调、服务工作(物业管理由创益公司负责)。

(三)负责跟进协调兑现入驻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四)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估。

(五)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帮助协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由宜春市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公司”)负责入驻企业的租赁协议签订和履行。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投资项目属于我区主导产业,侧重“4+2”产业(“4”是指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生物制药等主导产业;“2”是指超导材料和以高速互联网、高速物联网为基础的车载智能装备和储能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投资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设备和装修)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以租赁标准厂房的建筑面积为准,下同)。

入驻项目符合国标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项目年产值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年税收总额不低于100元/平方米(正式投产后第一年起实现税收不少于100元/平方米(厂房正式交付后6个月起为正式投产时间))。

第七条 企业入驻审批程序

(一)申请。拟入驻企业向经开区招商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按准入条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由经开区招商服务局开展初审,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联审,报经开区管委会审批。

(二)签约。通过招商服务局初审及宜春经开区管委会项目联审并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入驻的项目,入驻主体先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再与创益公司签订相关厂房、设施租赁协议。

(三)入驻。入驻主体凭与创益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在租赁的标准厂房、设施内开展投资、生产等经营活动。

第四章 厂房租金

第八条

(一)租金计算标准:

1、标准厂房。按层租赁为:第一层租金每月12元/㎡,第二层租金每月10元/㎡,第三层(含以上)租金每月8元/㎡。整栋厂房租赁租金同样执行以上租金标准。

厂房间连廊。连廊租金参照对应楼层租金标准收取。

厂房楼顶。租金每月2元/㎡。

园区内配套员工宿舍。租金每月10元/㎡。

以上相关租金标准由创益公司执行和管理,可根据经开区生产要素成本的变化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租金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高于5%。其他未约定的租金标准类则以创益公司定价为准。

(二)租赁面积计算原则:厂区内厂房、连廊、宿舍、食堂、商铺、楼顶等租赁面积的计算均以建筑面积为准;厂房原则上鼓励新入驻企业整栋承租,最少以层为租赁单位;配套员工宿舍只租赁给园区内入驻企业;厂房楼顶不得随意使用,如需使用安装必要设备则需向创益公司申请,楼顶原则上鼓励所在租赁使用本栋厂房的企业整层租赁;同一企业同时租赁两栋以上厂房赠送楼栋之间连廊面积,其他情况不赠送,需使用连廊可租赁;两个以上企业租赁同一楼栋将减去厂房两头电梯间、楼梯间的面积计算租赁面积,电梯间、楼梯间划为该楼栋的公共区域,不收取租金,供该楼栋的企业公共使用,企业不得占用公共区域。

(三)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

原则上收取入驻企业一个月的厂房租金作为厂房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入驻企业在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创益公司应于协议有效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缴交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承租方。

(四)新入驻企业实际租赁厂房租金标准按当年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在新入驻企业与创益公司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五)入驻企业首次签订租赁协议后,须缴齐各项费用,创益公司再移交厂房。厂房、宿舍、连廊租金、物业管理费按季度缴纳,费用应在当季度的最后15日内交清;楼顶租金按年度缴纳,费用应在合同签订后内一个月内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须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5天内一次性交纳。

(六)入驻企业租赁协议原则上五年一签;承租主体如需要续租,须在期满前2个月向经开区招商服务局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再与创益公司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主体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后,入驻企业如不再续租,承租主体将租赁厂房、设施等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创益公司,并结清全部租赁费用。承租主体自行承担对租赁厂房、设施等的装修、添附和恢复费用,创益公司不予补偿。

第五章 厂房购买

第九条

(一)购买方式:原则上以栋为单位购买,厂房和土地按交易相关规定购买。

(二)购买面积:厂房面积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用地面积以含公摊用地的总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为准。

(三)购买价格:厂房和土地购买价格按建筑(最终决算价)和土地成本价计算,土地购买价格按宜区管字﹝2019﹞6号《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优惠政策》执行,税费由购买方承担。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厂房租金扶持

(一)租金奖励政策。入驻企业根据经开区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享受指定租金奖励、减免政策。租金减免按照先交后返的形式,入驻企业先交纳租赁合同内约定标准租金给创益公司,再由区财政根据减免政策补还给入驻企业。

(二)新入驻企业享有自租赁合同签约之日起180天的装修、安装设备等时间,期间免收租金。

(三)企业年均上缴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的(以实际租用核准厂房面积计算,下同),对厂房租金的50%于下一年第一季度给与奖返;企业年均上缴税收达到600元/平方米的,对厂房租金的100%于下一年第一季度给予奖返,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返税收入计入企业纳税总和。

第十一条 厂房装修扶持

(一)扶持标准:厂房装修仅限锂电新能源、智能装备制造项目,达到十万级无尘生产车间装修扶持不超过300元/平方米;万级及以上无尘生产车间装修扶持不超过400元/平方米;千级及以上无尘生产车间装修扶持不超过500元/平方米。非生产区装修扶持不超过200元/平方米。

(二)扶持方式:项目装修主材料进场开始装修后,凭装修合同、设计提出申请,区财政以产业发展基金形式拨付装修扶持款30%;全面装修完成后,拨付装修扶持款的50%;投产一年内年均缴纳税收达100元/平方米以上时,再拨付剩余的20%。

第十二条 生产设备扶持

生产设备扶持仅限于锂电新能源项目、智能装备制造项目。

参照宜府发﹝2017﹞17号文《关于加快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宜区党办字﹝2019﹞45号文《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智能制造业发展及智能化应用的奖励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版)中有关生产设备扶持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政策扶持

新入驻企业可享受经开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费

(一)厂房

(二)创益公司承担物业管理义务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三)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物业人员工资待遇、区域内卫生、绿化、亮化和厂内及外围安全巡查、设施维护等开支,其使用情况需定期公开。

(四)保安服务:24小时值班、车辆管理、进出人员管理、治安防范。

第十五条 标准厂房的维修和维护

(一)标准厂房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

(二)标准厂房区域内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含消防系统、视频监控、车辆道闸系统、管网、公告栏、停车棚、电梯、宿舍家具、食堂家具、厨房设备、道路、绿化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创益公司管理负责。

(三)标准厂房在交付使用后,入驻企业应妥善处置和安排生产作业等工作,合理利用厂房及附属设施,自备防火、防毒、防触电等设备,制定应急处理预案,落实责任人。对突发状况负有报告义务,并承担因未及时报告造成损害扩大的责任。因入驻企业擅自改扩建及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损害的,由入驻企业承担最终责任。

(四)入驻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事宜由创益公司负责协调解决。根据入驻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具体条款,且说明供水、供电、供气由管委会承担的部分(不含厂房内部),由入驻企业将《投资协议》约定的相关供水、供电、供气需要施工部分提交需求申请给所在园区办及创投公司报备申请,园区办根据企业需求下函给创投公司施工,工程费用将在同年年底由经开区财政统一拨付创投公司。

第十六条 水、电、气、通信等收费管理。企业使用的自来水、电、气、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水、电的,双方须签订使用协议,并将所造成的水损、电损等费用进行分摊。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厂房用途。

(二)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三)自行设置娱乐场所、生活区和办公区等。

(四)在园区内饲养禽畜。

(五)在室外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六)法律、法规、公约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七)擅自转租。

第八章 退

第十八条 退出机制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创益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一)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

(二)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6个月。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

(四)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活动。

第九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日起执行,不溯及既往,原《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基地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创益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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