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是国家科技部、江西省政府共建景德镇国家陶瓷科技城的四个基地(研发、产业、人才培养、商贸交流)之一,是陶瓷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园区共规划面积8平方公里,分三期建设,第 一期已规划建设2.2平方公里中心起步区。园区坚持以电子陶瓷、结构陶瓷、功能陶瓷等高科技工业陶瓷为主,高 档日用陶瓷、建筑陶瓷、艺术陶瓷为辅, 同时包括与之相关联的产品研发、居住生活、旅游观光、管理服务、商贸展览等各种功能,使之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 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城市建设管理区。
江西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坚持以技术创新为动力,瞄准国际陶瓷新技术,跟踪并转化国内外高新技术陶瓷科技成果, 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资金,依靠国家日用及建筑陶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景德镇陶瓷学院的技术支撑,把陶瓷工业园区建设成高新技术陶瓷项目招商引资的集聚区: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集聚区;传统产业技术进步改造升级的集聚区;延长陶瓷产业链提升产业配套的集聚区。
近期目标是力争到2010年完成8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入园陶瓷企业100家,其中高技术陶瓷企业60家。力争到2010年实现陶瓷工业销售总收入60亿元,其中高技术陶瓷收入力争达到20亿元,出口创汇2亿美元,累计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
多功能复合:包括陶瓷生产、居住生活、旅游观光、产品研发、管理服务、商贸展览等各种功能。以建设国家陶瓷产业开发区为发展目标。
高品质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科学统一。
高效率交通:安全便捷的园内交通组织系统和对外交通,使园区内部各项功能高效率组织运营,同时对外联系方便快捷。
景德镇市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优惠办法
第 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大力鼓励市外客商来我市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鼓励外省投资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
(一)境外投资者;
(二)本市以外的国内投资者;
(三)成建制迁入本市的企事业单位;
(四)外出务工人员回本市投资创业的。
第三条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科技研究、教育和社会福利企、事业,投资农业开发需占有国有荒地的,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地审批手续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四条外来投资者创办生产性企业和进行市场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外经贸局或市合作办商市财政局和市土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可按照政府所获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5%-15%予以返还,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第五条鼓励市外投资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市外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可以全部收购,也可以根据需要部分收购。收购时以资产评估价为参考,由市经贸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主持,公开竞价出售,收购价可以低于净资产评估值,其中收购资不抵债企业的,可先由出售方对超过企业总资产的债务和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然后收购。市外投资采用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经营国有企业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运作。
第六条鼓励市外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产业带动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景投资,注册登记公司,建立生产基地,设立经营机构。凡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年营业额或出口创汇额较大的投资企业(项目),可应投资者的具体要求,由当地政府进行专项研究,重大投资项目可由市政府专门协调,特事特办,给予重点扶持。
各部门对外来投资者要公开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公开承诺,接受监督。
第七条对市政府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安置下岗职工人数50人以上并占全体员工30%以上的企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城建、房管、卫生、教育等部门收取规费按标准优惠50%。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来我市兴办经营规模小的私营企业所上交的流转税可实行"双定"征收,一年一定,定期内不再变动。
第九条境外投资者将其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所得的税后利润,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我市再投资兴办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财政部门在政府设立的奖励外来投资者基金中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标准,给予奖励并可以继续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优惠。
第十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来投资者兴办的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各项地方税收全额征收,三年后十年内每年征收总额超过前三年征收平均数的部分,根据市地税部门的核定,由财政部门在政府奖励外来投资者基金中奖励60%给企业,国家法律、法规所限制的行业不能享受。对先进技术型、出口创汇型、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人数50人以上并占全体员工30%以上的企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的龙头型企业,投资后四年内按地方税收征收数由财政部门在政府奖励外来投资者基金中奖励给企业。四年后十二年内征收总额超过前四年平均数的部分,由财政部门在政府奖励外来投资者基金中奖励60%。
第十一条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再投资。新来的外来投资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凡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资金不足的,经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和第二年可由当地财政将所得税部分全额拨补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由同级财政按50%拨补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第十二条鼓励外来投资者以专利、专有技术、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来景投资。以技术要素作为股权投资的,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蕞高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外来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享受新产品退增值税的政策优惠。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户口和子女就学给予优惠办理。外来投资企业,每年累计缴纳税金5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可在其企业所在地申办外来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城镇户口。
第十四条外来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可在本市正常使用,需要换发本市牌照的,除车检、牌照工本费外,不附加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市外投资兴办企业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应视同当地企业给予同等待遇。在本市贫困地区兴办投资扶贫实体和扶贫开发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上级部门扶贫贷款。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在评选先进单位和劳模、先进工作者时,要安排一定的名额给外来投资企业,对为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由当地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纳税额高的,可由当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可以参加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以参加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者,可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外来投资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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