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决定,萍乡、新余、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江西第二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设区的市,也意味着江西所有的设区市都有地方立法权。
除此前的南昌有地方立法权外,2015年11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确定了九江、景德镇等7个第一批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设区的市。
按照省委分两批确定江西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的部署,今年2—3月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组织评估组,对萍乡、新余、鹰潭三个设区的市的立法能力、立法需求以及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进行调研评估。
通过评估的情况来看,萍乡等三个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需求强烈,亟需通过立法解决当地的突出矛盾与问题。近五年来,三个市在这些方面都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接下来的地方立法工作奠定了实践基础。
萍乡等三个设区的市常住人口数量均在110万以上;地域面积均超过3000平方公里,各有不同的区位优势;三个市经济社会处在重要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阶段,2015年生产总值均在600亿元以上,财政收入均突破100亿元。
经评估,萍乡、新余、鹰潭三个设区的市基本具备了开展立法工作的条件,确定为江西第二批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开放,将有利于各市对于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