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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扶持办法
2022
09/20
09:41

为进一步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按照景德镇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打造特色产业新高地要求,全力推进招大引强、招强引优,加快推动高新区相关优势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景德镇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景德镇高新区内注册工业企业,并依法照章在园区内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且关联公司具备履约能力的企业。

二、准入条件

(一)必须符合高新区的产业布局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要求,其生产工艺必须达到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要求。

(三)采用设备、生产工艺、技术要素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同时必须符合节能降耗的相关要求。

(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低于 1 亿元、年纳税少于 500 万元、投资强度低于 400 万元/亩、税收贡献低于 20 万元/亩、年产值低于 450 万元/亩的项目原则上不供地,引导企业租赁厂房。

(五)重大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六)若属于行业百强企业、国内 500 强、国际 500 强企业项目,优先予以供地。

三、土地出让价格

高新区目前土地征收、报批及基础设施配套等的综合成本价格约 50 万元/亩。为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自用生产型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每亩不少于 30 万元。

(一)投资在 10 亿元(含)以上,挂牌价格原则上不少于20 万元/亩。

(二)重大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原则。

四、扶持政策

为鼓励客商投资,加快园区发展,高新区设立科技创新与项目发展基金,该发展基金用于项目及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促进集约节约发展,提高产能。

(一)普惠性政策

当企业年纳税超过 20 万元/亩(供地)或 150 元/㎡(入驻标准厂房)时,给予企业以下奖励:

(1)企业所得税: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前 2 年,按照企业实缴所得税税款区本级财政受益部分 100%额度,从科技创新与项目发展基金中奖励支持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第 3 至第 5 年,按照企业实缴所得税税款区本级财政受益部分 50%额度,从科技创新与项目发展基金中奖励支持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2)企业增值税:自投产年度起前 2 年,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税款区本级财政受益部分 50%额度,从科技创新与项目发展基金中奖励支持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3)个人所得税: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前 5 年,经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核认定后(限 10 人),对公司高科技人才及公司高管按工资薪酬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本级财政受益部分100%额度,从科技创新与项目发展基金中奖励支持给企业。
注:投产年度指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限,包括租赁装修投产和厂房建设竣工投产。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等销售性税收不纳入奖励范围内。

所得税税收分成比例为:中央 60%、省级 12%、市级 14%、区级 14%;增值税税收分成比例为:中央 50%、省级 15%、市级 17.5%、区级 17.5%。

(二)亿元以上项目扶持政策

扣除普惠性奖励政策后,以 5 年内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区本级财政实际受益额度为上限,给予设备补贴、装修补贴、租金补贴、生产要素补贴、住房补贴等多项补贴,普惠性政策可以不局限于上一条规定的年限,但须在 5 年内测算平衡。

(三)重大项目扶持政策

重大项目,即:投资 10 亿元以上项目、亩均税收 50 万元以上项目、“一航两新”主导产业头部企业项目、其他行业前 10 强企业项目。重大项目扶持政策,除普惠性政策、亿元以上项目扶持政策外,可以再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和供地。为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也可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

(2)鼓励支持园区国有平台公司代建厂房。对有个性化需求的企业,企业与代建企业签订相应协议,根据企业提供的图纸可由国有企业代建厂房。租赁期满后可由企业分批回购。

(3)支持股权投资或基金引导。鼓励景德镇市现有母基金参与企业的发展,以产业基金撬动信贷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国有平台公司参与落户项目的股权投资,培育高新区规划产业项目。

(4)提供金融支持。提供融资担保、供应链金融和融资租赁、项目贷款贴息以及财园信贷通等金融支持。

重大项目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扶持政策,以 6 年内市、区两级财政实际受益额度为上限;若在平衡年限内实现了超额受益,超额受益区财政与企业按照“5:5”进行分配;若平衡测算年限内,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分成比例下降,企业应从后续年度中补齐,直至受益平衡为止。科研院校的合作共建以及产业园的孵化运营扶持政策,不受平衡年限所影响。

五、鼓励项目增资扩产

已在高新区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项目,如需扩大投资,且该企业已履行原入园协议的各项条款,新增项目投产后,以该企业前三年税收平均数为基数,对其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增量部分可按本意见中普惠性奖励条款执行。

六、配套政策

(一)综合类政策。遵照《景德镇高新区工业倍增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执行(景高新办字〔2021〕12 号)

(二)扶持上市。遵照《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映山红行动”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景府字〔2018〕58 号)执行。

(三)科技创新。按照《关于印发<景德镇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意见>的通知》执行(景高新党字〔2018〕38 号)。

(四)人才引进。按照《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十条政策》(景党发〔2018〕14 号)以及《景德镇高新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政策》(景高新党字〔2020〕16 号)执行。

(五)鼓励出口。对我区入园企业,且完成年度出口任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按 0.02 元/美元的奖励标准,对出口额予以补贴,流通型出口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支持方式。

七、其他事项

(一)招商引资合同应按照测算平衡确定的年度经济指标设置有约束力、可依法追诉的相关条款,合同签订前应对企业履约能力进行充分论证。由区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每年组织第三方对合同约定企业必须完成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核查,对企业未履约的行为要及时进行追究。

(二)本意见实施后,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不再适用;新引进项目按此意见执行,已入园项目按原合同执行。具体内容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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