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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和投资合同审签流程的通知
2022
10/10
15:18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招商引资落地效率,集中政策支持高质量发展工业经济,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和投资合同审签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引进范围及项目投资进度要求

(一)重点产业范围

1.电子电气及材料项目。

2.绿色食品、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

3.“四特”纺织服装项目。

4.数字经济类项目。

5.非金属材料的精深加工项目。

6.其他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小的大优强项目。

(二)项目投资进度要求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有供地需求的项目,原则上分两步实施,即先租赁厂房生产,达产经评估后再供地,按照企业生产需求分步供地。

1.固投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整个项目自落地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固投并投产。

2.固投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整个项目自落地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固投并投产。

3.固投5亿元以上的项目,整个项目自落地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固投并投产。

二、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租赁厂房项目补贴政策

在我市租赁政府投资工业厂房的项目,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存续期10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厂房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5年,实行先缴后奖:

1.企业自投产后第一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30万元以上,第二年起达1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实得部分的60%的标准,市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投入,且享受前三年全额厂房租金补贴政策,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

2.企业自投产后第一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100万元以上,第二年起达3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实得部分的75%的标准,市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投入,且享受前三年全额厂房租金补贴政策,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6000㎡。

3.企业自投产后第一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200万元以上,第二年起达5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实得部分的90%的标准,市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投入,且享受前三年全额厂房租金补贴,第四、五年50%厂房租金补贴,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9000㎡。

4.企业自投产后第一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300万元以上,第二年起达1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实得部分的100%的标准,市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投入,且享受前三年全额厂房租金补贴,第四、五年50%厂房租金补贴,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0㎡。

如租赁社会性投资标准厂房的项目,可参照享受以上政策,厂房租金补贴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投资工业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且不高于实际支付的租金。

(二)工业供地项目奖励政策

在政策期限内任何一年度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市财政在下一年度进行奖励。

1.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企业自投产后第一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100万元、第二年达300万元、第三年起达600万元以上的供地项目,前三年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实得部分的100%的标准,市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投入。

2.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或企业自投产后第一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300万元、第二年达900万元、第三年起达2100万元以上的供地项目,前三年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实得部分的100%的标准,后三年按50%的标准,市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投入。

3.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企业自投产后第一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500万元、第二年达1000万元、第三年起达3000万元以上的供地项目,前五年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实得部分的100%的标准,后五年按50%的标准,市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投入。

(三)科技研发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

1.提供“三通一平”用地。工业用地按6.4万元/亩作为起始价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后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工业用地投资项目原则上亩均投资强度达400万元/亩(其中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项目,经论证研究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亩均纳税强度达15万元/亩·年,供地程序按《关于规范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程序的意见》(瑞经开办字〔2021〕2号)执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4.4万元/亩标准给予科技研发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按5.4万元/亩标准给予科技研发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5.9万元/亩标准给予科技研发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6.4万元/亩标准给予科技研发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奖励资金按合同约定在项目的厂房、办公楼等主体工程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工后补贴50%;项目竣工验收、生产设备(设施)安装到位达到投产条件和投资强度达到合同约定时补贴50%,且当期补贴不高于项目当期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2.设备补助奖励。对租赁厂房类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工业供地类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属高新技术项目的,由市财政按其购置生产性进口设备投资额的3%以内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分别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

3.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厂房实行先租后售,按工程建设成本价(工程项目前期费用、监理、审计结算价格、土地价格、实际财务成本等总和)为出售价。对入驻之日起一年内购买厂房的,按工程建设成本价的25%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入驻第二年底前购买厂房的按工程建设成本价的20%予以奖励;入驻第三年底前购买厂房的按工程建设成本价的10%予以奖励;入驻第四年及以后购买的不予奖励。

(四)外资外贸扶持政策

1.对已注册的外资项目,实现现汇进资并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照每新增进汇1美元给予0.25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

2.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对非生产型出口贸易企业按实际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生产型出口企业、跨境电商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企业按实际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按实际每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

3.支持工业企业生产材料产品(生产设备除外)进口,对工业企业生产材料产品进口按实际每进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按实际每进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4.外贸企业参加上级商务部门组织或企业自主参加的境外展会,每次给予企业2万元人民币费用支持;参加国家商务部组织的境内展会,每次给予企业1.5万元人民币费用支持;参加省商务厅或赣州市商务局组织的境内展会,每次给予企业1万元人民币费用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实际入馆参展的,对其观展发生的费用给予每人0.1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0.2万元。

5.支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0%给予扶持,对上年度出口额60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对上年度出口额6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6.鼓励、支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内销,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再投资新设立的内资企业,按照企业实缴的注册资本金的0.05%给予奖励。

(五)其他扶持政策

1.规费扶持政策。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上级有规定的除外)。政府性基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具有审批权的行政管理机构不得指定服务机构,经营性服务收费按不高于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2.鼓励优先采购产品。对符合质量要求的本地产品纳入招标及采购目录,及时更新本地产品动态目录库,凡我市政府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公务接待、政府采购依法优先选用本地产品,支持地方企业发展。

3.涉及项目建设的第三方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报告编制、地籍测量、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交通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结论、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消防安全评估),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4.企业上市奖励。企业落户瑞金后三年内实现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由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落户瑞金后五年内实现上市的,由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企业同时享受省、赣州市的上市奖励政策。

三、优化招商引资合同审签流程

(一)项目准入。1.对意向投资项目,由项目引进单位牵头组织对拟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我市产业总体规划和发展方向,主要考察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相关产业产能、工艺流程、资格资质、投资人的资信情况、项目履约能力等。

2.项目引进单位要对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商的资质和资金实力、产业门类、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厂房面积和配套面积)、工艺流程、主要设备、主要产品及产量、年销售收入、年纳税额、能耗和开竣工时间等基本情况精确把握,并据实填报《招商引资项目考察评估表》(见附件3)。

3.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供地项目,由市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现场考察进行评估核定。需市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现场考察的申报项目,项目引进单位提前将投资方相关材料提交至市开放办。

(二)部门初审。1.对符合我市产业要求并达成投资意向的准入项目,项目引进单位会同投资企业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投资计划书)报送至市开放办,由市开放办初步审核后出具《项目征询意见表》。

2.项目引进单位将项目可研报告(投资计划书)及《项目征询意见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收集汇总的部门反馈意见起草《招商引资合同》(样本见附件1、2)。

3.对项目实施数据化研判,制定项目数据评价指标体系,按照项目数据指标打分;实行项目联审评审会议机制,统一由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评审后,再按程序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

(三)合同审签。1.市开放办将《招商引资合同》同时提交至法律顾问、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征求意见。根据法律顾问、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的意见,由项目引进单位与投资方沟通对接,进一步修改完善《招商引资合同》并起草情况说明,报送至市开放办统一对合同文本进行流转审签或上会确定。

2.本《通知》政策范围内的项目:由市开放办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3.超出本《通知》政策范围的项目:由市开放办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如需市委常委会研究的项目则按市委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规定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项目引进单位根据会议意见将《招商引资合同》及情况说明修改完善后报送至市开放办,呈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四)合同签订。按程序完成审签后,由项目引进单位将《招商引资合同》送投资方签字盖章后,送市政府办签字盖章,双方签字盖章后提交一份《招商引资合同》原件至市开放办存档。

四、本《通知》实施之前引进的所有项目按原政策及投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现有企业技改扩能以及高新技术、军民融合、新经济项目可以参照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执行相关政策。

五、本《通知》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瑞金市委办公室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促进工业投资开放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瑞办发〔2019〕10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瑞金市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投资合同审签流程的通知》(瑞办字〔2019〕117号)、《中共瑞金市委办公室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办发〔202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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