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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2022
10/12
12: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在安远投资电子信息产业,促进我县以电子信息产业为首位的产业发展,加快形成电子信息产业集聚效应,在认真贯彻省、市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安远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在我县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特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100万元以上,或在我县供地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符合我县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成立安远县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协调、联系、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财政奖补

第四条  为支持和鼓励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由县财政根据企业纳税情况给予奖励或补助,奖励或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或扩产技改。

(一)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5年内,年纳税达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下同)、200-300万元、300-400万元、400-500万元、500-600万元、600-700万元、700-800万元、800-900万元、9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的60%、62%、64%、66%、68%、70%、72%、74%、75%、80%进行奖励。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

(二)纳税突破奖励:对年纳税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当年纳税达到10万元/亩的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5年内,企业当年按期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五条  为尽快形成产业链,支持企业生产自营出口智能终端整机产品。对在本地生产自营出口智能终端整机产品年出口量达到150万台的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起三年内给予物流补贴:

(一)对企业生产的手机整机,智能机1.5元/台,功能机1元/台,每家生产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台/年;

(二)对其他智能终端产品的物流补贴,在项目洽谈时商定并在招商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其它奖补。

(一)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环评、安评费用给予30%补助;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环评、安评费用给予50%补助。

(二)对自建自用厂房的企业,容积率达1.5以上的,给予100元/m2的建房补助,单个企业累计建房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厂房的企业,百级、千级、万级、十万级无尘车间的装修分别给予1200元/m2、600元/m2、400元/m2、100元/m2的装修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装修补助不超过700万元。企业投产后,达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年纳税额,按实际用于生产的面积,依据有资质的第三方审验机构出具的无尘车间装修定级报告,并经安远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验后兑现。

(三)新引进企业用户新装专电费用,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安装费用由县财政全额承担,产权归政府所有;对租赁非政府投资标准厂房或自建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由县财政补贴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在我县设备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或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起两年内在我县年纳税(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搬迁补助。

(五)在我县单个项目新购设备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对其购买5万元以上/台的新购设备,按其新购设备价格的10%给予补贴。经安远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验后兑现,单个企业1000万元封顶。

(六)租赁厂房补助。企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纳税额为前提,对租赁非政府投资标准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从签约招商引资合同之日起3周年内按实际用于生产的厂房面积,每月按6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县财政按年度补助租赁费用;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厂房租金实行先缴后补,企业从签订合同之日起3周年内给予厂房租金全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补贴),补贴资金按年结算,实行一年一补。如既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年纳税额,则不享受厂房租金补贴政策。

(七)对新引进项目从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用水用电价格由县财政按实际使用水电量分别补贴0.2元/吨和0.1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

第三章  用地优惠

第七条  工业用地采用挂牌方式依法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且年纳税1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及方式奖励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及扩产技改: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的,奖励3.6万元/亩;

(二)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奖励4.1万元/亩;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4.6万元/亩。

上述奖励款待项目建设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纳税额,并经核定后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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