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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工业园区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
2022
10/24
10:13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管理,推进园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入园项目质量,确保园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宜春市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9〕51号)、《上高县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投资的试行办法》(上府发〔2017〕22号)《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效闲置土地处理意见》(上府办发〔201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标准地”出让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来我县投资(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境外投资者)兴办的实体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用地原则

第二条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入园项目申请用地,应坚持“主导产业优先、重大项目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的原则。凡列入《上高县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9第一版)》的投资项目不予供地。

三、用地程序

第三条签订入园协议缴交项目用地定金。凡入园项目,须经项目联审且通过后方可签订入园协议,并按4万元/亩缴交项目定金至园区,园区出具项目用地示意图。

第四条明确项目用地用途和控制指标:

(一)按照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主体协议约定的项目名称及生产产品,确定项目类别及项目用地用途(在土地招拍挂及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在土地出让公告及不动产权证上予以标明地块用途(具体到用地企业的产业类型)。

(二)规划指标:根据《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相关产业类型对应的用地规划指标设置项目。

(三)环境指标:按照建设项目用地类别制定的单位工业增加值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能耗指标:按照行业准入标准制定项目用地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标准。

(五)经济指标:投资强度亩均不低于26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亩均不低于300万元,税收亩均不低于10万元(投资强度和主营业务收入数据认定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税收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第五条缴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建设补充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用地摘牌后需缴交土地出让价余下部分的每亩4万元及有关费用,并且该每亩4万元作为项目用地建设履约保证金。缴清有关费用后,签订项目用地建设补充协议。企业凭与园区签订的投资协议、用地建设补充协议到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方可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四、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立项目用地监管机制。成立项目用地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李美后,副组长赖伟,成员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工信局、税务局、住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项目用地开工建设及项目竣工投产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督促项目用地按照投资协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如期开工建设,因项目用地方原因未如期开工逾期三个月以上,收回项目用地,退回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

(二)工程建设期间,督促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项目用地建设补充协议要求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企业,限期整改。

(三)项目竣工后,按照《上高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建设补充协议》的约定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依法依规进行联合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经监管领导小组认定后,收回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建筑物具体为厂房及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评估。

(四)项目投产后。监管领导小组进行第二次联合验收,对约定期限内的亩均产出,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未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扶持政策

第七条为扶持企业发展,在缴清8万元/亩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按4万元/亩进行扶持。

(1)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好开工建设各项手续,并经监管小组认定后,按每亩2万元进行扶持;

(2)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竣工并办理好工程竣工验收各项手续,且达到约定的规划指标时,经监管小组认定后,再按每亩2万元进行扶持。

六、其他

第八条入园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好如下手续并提交园区审核:立项批复、环评批复(或相关证明)、安评批复(或相关证明)、消防论证(或相关证明)、项目厂区整体规划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以及工程质量监理和安全监督手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及复印件,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入园项目容积率达标且正式投产后有权将已办产权的土地、厂房及设施设定抵押、出租、转让。但抵押、转让、出租必须经园区同意且按园区有关程序依法进行,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相关税费、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健全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和参建单位落实承诺的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对未按投资协议或未完成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等主要指标建设运营的企业,按约定依法收取土地指标费,按上限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或根据相关情况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取消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用地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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