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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开区关于加快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
2022
09/15
16:33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产业做大做强的步伐,促进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开发区支柱产业的形成,加大财政资金对产业的支持力度,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等各项鼓励产业发展的政策,并结合开发区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开发区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资金、上级政府和部门下拨的企业和科技发展各类资金、纳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部分政策性拍卖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以及其他方面的资金等设立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为强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由区财金局设立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户。区财金局依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经济、科技发展计划,将本年度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按进度及时足额拨入专户,当年未使用完成的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遵行以下原则:专项预算、专户管理,政策明确、择优扶持,程序合法、公开公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各类企业和单位。

第六条  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对区内企业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技改补助、新产品研发补助、建设扶持、经营扶持、租金补贴、引进人才奖励以及对区内贡献奖励等各种形式的扶持。

第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前期审核工作由区招商局、区经发局、区住建局、区财金局、区组社部等各职能部门负责;区财金局负责产业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并报区工委、区管委会最后审定。

第二章  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形式与标准

第八条 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形式包括补贴性政策扶持、奖励性政策扶持、人才政策扶持和其他扶持四大类,具体如下:

1、补贴性政策扶持是指对拟扶持企业在符合我区扶持方向上实际已发生支出的一种补助性扶持,补贴性政策扶持资金必须与经核实拟扶持企业实际已发生支出相匹配。补贴性政策扶持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拟扶持企业相应的实际支出数。具体包括:贴息补助、投资补助、技改补助、新产品研发补助、租金补贴、初期运营补助、中小企业创业补助、配套补助、核心设备补助和装修补助等10种形式;

2、奖励性政策扶持是指对拟扶持企业完成或达到某项扶持政策目标值后,给予的一种奖励性扶持。具体包括:协作采购奖励、财政贡献奖励和企业营收奖励3种形式。

3、人才政策扶持是指对拟扶持企业符合人才政策鼓励方向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扶持。具体包括:培训补贴和企业高薪引才奖励2种形式。

4、其他扶持是指除上述三类情况之外其它政策扶持资金。具体包括扶持基金和一事一议2种形式。

第九条 各种补贴性政策扶持标准:

1、 贴息补助。对上年纳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100%的银行贴息,贴息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牵头部门:区经发局,区财金局配合)

2、投资补助。对新入区的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项目)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在项目计划建设期内,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辅助设施等)15%以内的比例给予一定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期不超过3年,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亿元。(牵头部门:区项目办,区招商局配合)

3、技改补助。鼓励规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革新生产方式,推进节能减排,其购买设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6%(经第三方专项审计)予以补助,每年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部门:区经发局(工信),区财金局配合)

4、新产品研发补助。鼓励企业以自行研发或联合研发的形式进行新产品研发,积极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研发中心。对企业的研发成果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牵头部门:区经发局(科技),区财金局配合)

5、租金补贴。新引进的生产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现代服务企业,国内外知名商务机构、省市级金融管理机构或其主要业务部门在区内租用厂房生产经营的,由职能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支付租金予以补贴,补助最高金额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牵头部门:区招商局,区财金局配合)

6、初期运营补助。对新设立的大型服务类企业(如:金融、事务所中介机构、文化、会展、商业批发零售、房地产、物流等)在区内注册、纳税且属区重点扶持企业的,依照其实缴注册资本、投资强度等给予一定额度的企业初期运营补助,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部门:区招商局,区财金局配合)

7、中小企业创业补助。对上一年度纳税3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牵头部门:区经发局,区财金局配合)

8、特殊配套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市无偿补助的重大产业项目,且按计划进度实施的,根据上级部门实际到位补助资金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其中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资金配套比例分别为30%、20%、10%,且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政策。(牵头部门:区经发局(发改、工信、科技),区财金局配合)

9、核心设备补助。对投资我区主导产业的企业(项目),其新购置的核心设备经第三方专业权威单位认定可按不超过购置发票金额的20%(不含税)给予补助,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亿元。(牵头部门:区经发局,区项目办、区招商局、区财金局配合)

10、装修补助。对新入区的主导产业项目给予不超过100%补助支持,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部门:区财金局,区招商局配合)

第十条 奖励性政策扶持标准:

1、协作采购奖励。对我区主导产业的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辖区内工业产品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采购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采购方(经第三方专项审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部门:区招商局,区财金局配合)

2、财政贡献奖励。重点扶持对区经济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按其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情况,按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高于对本级财政贡献的100%。(牵头部门:区招商局,区财金局、区项目办配合)

3、企业营收奖励。规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限上批发零售企业当年净增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和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净增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净增量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经第三方审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部门:区经发局(统计),区财金局配合)

第十一条 人才政策扶持标准

1、培训补贴。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前培训合格后,按照5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参加技能提升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仅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牵头部门:区组社部,区财金局配合)

2、企业高薪引才奖励。

(1)区内主导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企业全职引进年薪20-50万元的,按人才年薪5%的比例给用人单位发放引才奖;年薪50万元及以上,按人才年薪10%的比例给用人单位发放引才奖励;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人才需与企业签订不少于3年期聘用合同,且符合当年度经开紧缺急需人才目录。

(2)通过兼职挂职、项目合作、顾问指导等方式,柔性引进破解企业专项管理难题的域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并签订不少于3年期聘用合同,经认定后,按人才年薪10%的比例给用人单位发放引才奖励,单个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

(3)“猎头引才资助”。企业通过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职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技术及管理人才,并签订不少于3年聘用合同,补贴猎头服务费的5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4)人才补助。鼓励企业全职引进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且符合当年度经开紧缺急需人才目录并与企业签订不少于3年聘用合同,对企业每年新增上述人才5人以上的,给予补助5万元,10人以上的补助10万元。(牵头部门:区组社部,区财金局配合)

3、 鼓励企业人才参加荣誉奖项评选。

(1)对在经开区全职工作1年及以上,并从经开申报入选的国内外“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同等级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人才和用人单位各100万元奖励,有效推荐一次性给予人才和用人单位各10万元; 对在经开区工作1年及以上,并从经开申报入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基础青年基金或同等级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人才和用人单位各10万元奖励,有效推荐一次性给予人才和用人单位各3万元;对从经开申报入选的省委“双千计划”或同等级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人才和用人单位各5万元奖励,有效推荐一次性给予人才和用人单位各1万元。

(2)对于新引进或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个人和用人单位50万元奖励。

4、市场引才奖励。

鼓励机构、人才中介组织和自然人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引进高层次人才。凡引进南昌市高层次A类人才奖励50万元/人,B类人才奖励20万元/人,C类人才奖励10万元/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全职在经开工作满2年。

5、企业参加引才活动补助。

对区内重点企业参加省、市、区统一开展的外省专项引才活动,给予企业参加人员交通、住宿费用全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经开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扶持标准:

1、产业发展基金。对投资我区主导产业的企业项目提供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基金规模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且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产业发展基金期限按“3+2”标准实行。具体操作细则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牵头部门:区招商局,区财金局、金开集团配合)

2、一事一议: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重点项目、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可以给予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牵头部门:区招商局,区财金局配合)

第三章  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各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应的牵头单位(职能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出台具体的申报审批流程或细则。明确申报资格、审批流程,规范申请表格及需提供佐证材料明细等。

第十四条 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受理两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相关扶持条款应遵循如下程序: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填定申报表格及提供佐证材料;

(2)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有关材料、核实企业申报资格并依照对应的申报审批流程完成审核程序;

(3)相关职能部门与财金部门联审后按程序报区管委会批准;

(4)区财金局依据经区管委会批准意见按财务核算规范的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据实填写、提供申报扶持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申报企业,除全额追回扶持资金外,取消企业三年内申请开发区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申报企业合规性审核负责,依法依规督促申报企业做好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专款专用,对于在审核过程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或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处理。

第十八条 由区财金局牵头,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对当年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受到过行政处罚且未整改到位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调整,则本规定内容亦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与开发区其它同类政策的衔接,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南昌经开区关于加快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洪经管发【2008】1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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