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9】29号)、《关于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洪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科学创新发展,激发人力资源市场活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为对入驻中国南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开园)载体机构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意见仅实用于入驻中国南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开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的服务机构。
第二条 入驻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权威机构认定、综合排名位列世界企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内人力资源1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上市公司;
2、全国、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
3、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成长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他服务型企业;
第三条 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企业须在南昌经开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其中可承接劳务派遣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第三章 鼓励支持规模型人力资源服务总部企业入驻
第四条 引进一批世界企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内人力资源服务100强机构、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和省级3A级以上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从而提升服务产品的质量。对在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注册设立并认定为总部机构的,按照经开区总部经济政策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五条 企业开办奖。入驻产业园的世界企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内人力资源1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上市公司、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和省级3A级以上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在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营业收入(在我区入统)达到10亿元以上(含),根据服务机构的实收资本,给予运营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1、依法缴纳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实收资本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依法缴纳实收资本0.5亿元-1亿元之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实收资本的1.5%予以奖励;
3、对一次性增资达到上述两个档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奖励。
第六条 上台阶奖。入驻产业园的世界企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内人力资源1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上市公司、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和省级3A级以上企业且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年营业收入超过30亿元、50亿元、80亿元和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10亿元,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助奖。办公用房使用采取“免租+补贴”的方式,免租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入驻机构租用面积300平方米以内部分给予全额免除租金;租用面积超出3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出200平方米)则根据机构人员、盈利规模、行业综合排名及发展前景等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不含物业水电费),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房租标准由经开区管委会参照市场价格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1、世界企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内人力资源1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上市公司、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和省级3A级以上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入驻产业园,按“补贴”面积房租金额的100%给予补贴;
2、其他经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领导小组审定,符合入驻产业园的企业,按“补贴”面积房租金额的80%补贴;
入驻产业园的企业租用面积超出自身“免租+补贴”面积部分,则由租用机构按经开区管委会参照市场价格认定的房租标准全额缴纳房租。
第八条 地方财政贡献奖。
1、世界企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内人力资源1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上市公司、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和省级3A级以上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入驻园区,从认定后的次年起,享受经开区本级财政贡献奖励,给予前五年100%、后五年80%奖励。
2、其他经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领导小组审定,符合入驻产业园的企业,从认定后的次年起,享受经开区本级财政贡献奖励,给予前五年100%、后五年50%奖励。
3、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劳务派遣机构代扣代缴部分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标准如下:
(1)代缴部分总额达到30万-100万(含),给予前五年80%、后五年50%奖励;
(2)代缴部分总额达到100万以上,给予前五年90%、后五年60%奖励;
4、其他重大重点项目,由经开区管委会专项研究另行确定。
第九条 业绩增长奖励。入园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0.5亿元以上,比上年增长20%,税收在50万元以上且增长18%以上的,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须纳入经开区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企业才能享受)
第十条 纳税重大贡献奖励。入驻产业园企业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7000万元、8000万元、9000万元、1亿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9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上交税金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激励成长奖。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能级提升,自入驻产业园起,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总部企业,给予每户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100强的总部企业,给予每户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省级AAA以上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给予每户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现代化服务业新增龙头企业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的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服务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的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服务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既获得省级称号,又获得市级称号的,可累计申报,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奖。符合上市条件的人力资源企业成功上市后,经政府同意,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奖励50万元;对于以红筹、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上市的,奖励3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总部企业在区内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新增规上企业入统奖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入统,并及时报送统计数据的,给予区级一次性入统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购买公共服务奖。设立服务企业招工、培训专项资金,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凡为经开区内企业解决招工、培训问题的,按实际情况予以一定奖励。具体如下:
1、对于支持我区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医药食品、新材料、家电等经开区主导产业或重点扶持的战略新兴产业在提供劳动用工方面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给予用工奖励补助。
2、为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引进外来务工人员,该务工人员与企业(或与中介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的,给予中介机构400元/人奖励。纳入市级购买用工服务的企业和中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意见》(洪府发[2015]93号)精神,对中介机构引进普工、技工的给予1000元/人就业服务包干补贴。
3、支持产业园区人力资源机构开展就业创业援助服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贫困劳动力与本区企业或其他实体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每介绍1人按规定给予补贴。
4、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企业参加市、区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事前向经开区组社部报备后,给予企业省内1000元、省外2000元的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市区承担食宿费用的除外)。
5、招聘会补贴:入驻企业通过产业园开展人才招聘活动,展位在200个以上的,按照展位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引才奖励。鼓励入驻机构引进各类人才落户园区,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为经开区引进南昌市高层次A类人才奖励50万元/人,B类人才奖励20万元/人,C类人才奖励10万元/人。引进全日制博士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奖励3万元/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全职在经开工作满2年。
2、为园区主导产业企业引进年薪 30 万元(含)以上的中高层次人才,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以缴纳社保为依据),给予机构1万元∕人的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每年为区内重点企业引进大学毕业生(35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和技能人才(35岁以下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100人以上,人才在昌落户且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昌缴纳社保满1年,按每人1000元给予相关机构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高管(包括高层次管理人员和技术领军人才等),经经开区相关部门认定后,自认定当年起,前五年按其上年在经开区地方财政贡献度100%奖励机构。该条款与第八条第3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配套。入驻产业园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标准的,可按照我区已出台的人才公寓相关政策申请办理
第五章 综合考评
第十八条 每年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考评,考核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40+40+20),其中40分参照服务机构上一年财政贡献情况,另外40分根据产业企业扶持情况(以同服务企业签署合同为依据)以及经营产生的收入为标准,最后的20分根据服务机构对产业园的贡献、是否上市及是否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招聘活动一系列情况予以评定。每年对排名前三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政策支持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层管理人才,优先帮助其配偶、子女户口随迁至南昌经开区,其配偶有就业要求的优先推荐就业,其子女在经开区范围内入园、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按实际居住地址就近入学的,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开设专门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条 入驻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排名靠前、发展前景好、规模较大且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有引领作用的机构;报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个性化实施方式办理。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挂帅,各部门参加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组织人社部,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建设重大问题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立南昌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专项扶持资金,统筹落实扶持。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全程帮扶。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的服务工作,对重点机构、重点项目,实施专人、全程跟进。进一步完善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把相关工作抓细、抓实,做出亮点,做出实效。
第八章 产业园专项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产业园专项扶持资金应当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出台具体的申报审批流程或细则。明确申报资格、审批流程,规范申请表格及需提供佐证材料明细等。
第二十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相关扶持条款应遵循如下程序: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填定申报表格及提供佐证材料;
(2)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有关材料、核实企业申报资格并依照对应的申报审批流程完成审核程序;
(3)相关职能部门与财金部门联审后按程序报管委会批准;
(4)区财金局依据经区管委会批准意见按财务核算规范的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申请优惠政策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我区一系列优惠政策认定。已享受的补助、奖励应予退回,并记入机构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由区财金局牵头,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享受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区南昌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
第三十条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符合本办法的同时又符合我区其他政策中对应本办法扶持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资金扶持。
第三十一条 凡已享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在本意见发布之前,入驻中国南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开园)的企业可按《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若干政策(试行)》(洪经工管办字【2018】45号)享受相关政策,本意见发布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若干政策(试行)》(洪经工管办字【2018】4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