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标准厂房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中小型项目和产业转移项目的有序集聚,发挥标准厂房孵化器作用,有效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实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招商、入驻企业的服务、管理和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物业管理。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 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统一由江西铜鼎实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或其下属的置业公司(以下简称铜鼎公司)进行管理,入驻企业的招商服务和管理主要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一)负责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入驻手续。
(二)负责园区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园区对外宣传工作。
(三)制定和发布标准厂房的具体管理制度。
(四)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估。
(五)为园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帮助协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六)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及未列入江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
(二)依法取得项目立项、环评、安评等许可手续。拟入驻企业如需改变标准厂房的使用性质,需报经铜鼎公司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住建局报备。
(三)项目入园后,依法在铜鼓县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配合标准厂房管理机构的工作,按时向园区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入驻需符合国标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项目年生产总值不低于 3000 元/㎡,年税收总额不低于 150 元/㎡。
(五)自标准厂房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须投产。
(六)入驻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企业入驻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拟入驻企业向园区提交入园初审表,并按准入条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由园区进行受理和初审。
(二)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项目初审会,再提交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视情况确定是否召开项目评审会,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确定项目是否准入。具体流程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准入机制的意见》(铜办发[2019]8 号)文件执行。
(三)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由县商务局牵头起草合同,入驻企业与园区签订《投资合同》,入驻企业凭《投资合同》与铜鼎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四)项目入驻:入驻企业凭签订的合同在租赁的厂房、设施内开展投资、生产等经营活动。
第四章 租金标准及其它
第六条 租金标准及调整
(一)租金标准:原则上鼓励新入驻企业整栋承租,最少以层为租赁单位。第一层租金每月 11 元/㎡,第二层租金每月 10 元/㎡,第三层每月 9 元/㎡,第四层每月 8 元/㎡,第五层每月 7 元/㎡。铜鼎公司可根据生产要素成本的变化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租金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高于 5%。
(二)租赁期限:鼓励企业长期租用,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五年,期满后如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园区提出书面申请,经园区同意后重新与铜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主体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后入驻企业如不再续租,承租主体将租赁厂房、设施等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园区,并结清全部租赁费用。承租主体自行承担对租赁厂房、设施等的装修、添附和恢复费用,园区不予补偿。
(三)缴交租赁保证金:入驻企业签定合同十个工作日内,按 20 元/㎡缴交厂房租赁保证金。租赁期满后,经园区核定租赁物无损坏,保证金无息如数退还给租赁企业,否则,扣除维修费后余额予以退还。
(四)租金支付办法:从合同约定之日始十天之内缴清一年度的租赁费,以后年度以合同约定时间按季度支付。
(五)入驻企业正式投产后,如果企业经营良好,纳税情况正常,可向园区管委会提出购买厂房申请,购买方式可以为一次性付款或银行按揭,以整栋或整层为单位购买。厂房购买所涉及具体转让金额、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土地和厂房资产过户等各项事宜,另行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确定。
(六)由园区根据企业要求量身代建的厂房,入驻企业应预付 20%的工程建设款,企业入驻后,可向园区管委会提出购买厂房申请,购买方式可以为一次性付款或银行按揭。厂房购买所涉及具体转让金额、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土地和厂房资产过户等各项事宜,另行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确定。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税收扶持政策
入驻企业约定投产日起,纳税达到下列要求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扶持期五年。
(一)年纳税每平方米达 300 元以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 40%予以扶持。
(二)年纳税每平方米达 400 元以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 50%予以扶持。
(三)年纳税达每平方米 600 元以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 60%予以扶持。
第八条 租金扶持政策
入驻企业约定投产日起,扶持期为五年,五年内纳税达到下列要求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一)年纳税每平方米达 300 元以上,租赁费按月租费的 60%
给予奖励三年,后二年按 30%奖励;
(二)年纳税每平方米达 500 元以上,租赁费按月租费的 80%给予奖励三年,后二年按 40%奖励;
(三)年纳税每平方米达 1000 元以上的,租赁费全额奖励三年,后二年按 50%奖励。
前五年内当年度租赁费用先缴交后奖励,从第六年开始按照园区标准厂房租赁价格执行。
第九条 对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制造业 500 强企业、主板上市公司、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投资规模大、辐射带动强、产出效益高、成长前景好的特殊项目,按照“权利与义务”“产出效益与支持政策”相对等的原则,落户奖励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个案协商。
第十条 租赁期间,在同等条件下,入驻企业如需购买厂房,享有优先购买权,园区协助其办理厂房土地不动产权证。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回购厂房土地所涉及相关办证税收须按时缴清,园区按相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 50%扶持给入驻企业。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
(一)铜鼎公司承担物业管理义务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二)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物业人员工资待遇、区域内卫生、绿化、亮化和厂内及外围安全巡查、设施维护等开支。
(三)保安服务:24 小时值班、车辆管理、进出人员管理、治安防范。
第十三条 标准厂房的维修和维护
(一)标准厂房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 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
(二)标准厂房区域内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 绿化、公告栏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铜鼎公司负责。
(三)标准厂房在交付使用后,入驻企业应妥善处置和安排生产作业等工作,合理利用厂房及附属设施,装配防火、防毒、防触电等设备,制定应急处理预案,落实责任人。对突发状况负有报告义务,并承担因未及时报告造成损害扩大的责任。因入驻企业擅自改扩建及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损害的,由入驻企业承担最终责任。
(四)入驻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事宜由铜鼎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企业使用的自来水、电、气、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水、电的,双方须签订使用协议,并将所造成的水损、电损等费用进行分摊。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应遵从物业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
(二)企业不得擅自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三)企业不得自行设置生活区和食堂等。
(四)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园区内饲养禽畜。
(五)企业不得擅自在室外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六)法律、法规,公约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七)企业不得擅自转租。
第七章 退出
第十六条 退出机制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铜鼎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一)停产、停业超过 6 个月。
(二)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 6 个月。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
(四)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园区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