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推动江西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58号)、宜春市市政府办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的若干激励措施》(宜府办字[2021]85号)文件精神,积极响应全省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快速推动我区企业上市工作再上台阶,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力度
1.设立上市后备企业入库奖,对以上市为目的并进入实质性运作程序,纳入江西省拟上市企业后备企业库的企业给予 20万入库奖励。
2.企业股改过程中税收优惠,因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优化股权结构引进战略投资等方式转让股权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规范此前年度财务而补交的税费,在股份制改造完成之后,区财政留存部分全额列支扶持企业发展。
3.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其中完成一般性股改的企业需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新四板)挂牌。
二、加大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力度
1.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按照“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成功首发”三个阶段,在经相关文件认定可享受各阶段政策性奖励后,区级财政给予三阶段各级奖励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合计800万元。
2.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对于成功在境外上市的股票一次性给予500万奖励,如募投项目在我区且募集资金净额达5000万元以上并汇回我区的,待公司募集资金进入国内指定账户,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区级财政另外给予300万元奖励。
3.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企业在新三板创新层及以上层次挂牌成功后,区级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摘牌后在沪深交易所、境外上市的,按照对应奖励标准扣除新三板奖励金额进行奖励。
4.财政贴息,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凡进入后备企业库的企业,从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至成功首发上市期间,我区针对拟上市企业的银行融资进行贴息,贴息总额上限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1年。首发上市是指在境内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海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三、完善企业上市专项工作机制
1.在上市领导小组基础上设立上市工作专班,工作专班成员由领导小组对应区直部门抽调业务骨干以及相应后备企业的特派员组成。各后备企业特派员应及时了解企业上市进度、遇到的问题,并定期进行信息汇总,工作专班针对企业上市进程中相关问题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难点堵点问题上报至上市领导小组进行协调解决。
2.对于达到上市阶段性奖励标准的,工作小组应第一时间收集佐证材料,由区金融服务办按照上述奖励标准提请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并兑现。
3.上市工作小组不定期组织相关企业开展上市及股改方面的学习、研讨、访学活动。同时加大与各保荐机构、交易所等市场中介机构的横向联系,帮助企业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上市渠道及中介机构。
4.各级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企一策、一企一专班、一企一方案”等工作方式,帮助企业选择适合的上市路径及保荐团队,解决上市股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上市提供政策支持和便捷服务。
四、其他事项
1.本制度与省、市奖励并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除依法追回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2.对于企业IPO未经证监会审批通过而选择转板的,证监会受理前所获奖励不重复兑现。
3.上市企业获得奖励资金后十年内迁离我区的,须将所得奖励资金全额按原渠道归还。
4.本政策由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出台的奖励和支持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未涉及到的其它政策措施(含上级)延续执行。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