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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奖励办法
2022
10/19
15:57

为加大产城融合力度,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宜春经开区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奖励办法。

一、奖励内容

1.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入统奖励。对当年月度新增的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月度新增的个体工商户奖励2万元,入统后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满一年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满两年分别再奖励2万元、1万元。

2.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纳税奖励。对新增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占地企业除外),入统后按照其当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金额,给予等额资金支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每个企业享受3年,从入统年度始计)。

3.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业绩增长奖励。对当年注册且当年入统的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每完成1000万元奖励1万元。对年度新增入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达30%奖励1万元,增长达50%奖励2万元,增长达100%奖励4万元,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兑现。

4.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上台阶奖励。对经开区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首次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年内连上台阶按最高标准奖励。

5.利用省外资金项目入统奖励。对当年新增纳入省商务厅省外资金统计系统项目,入统合同金额达到100亿元奖励40万元、50亿元奖励20万元、20亿元奖励10万元、5亿元奖励5万元、1亿元奖励2万元。

6.外资企业现汇进资奖励。对当年实现现汇进资超1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给予每1美元0.05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7.外贸企业出口奖励。对当年实现外贸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的企业,在享受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的基础上,超出1000万美元的部分,每出口1美元再奖励0.01元人民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每出口1美元再奖励0.01元人民币。

8.一事一议奖补。对投资建设城市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大型专业市场、大型知名连锁酒店等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奖励认定

9.上述奖励政策每年对上年度兑现一次,在每年第一季度由申报企业向所属园区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10.认定工作由区招商服务局牵头,会同经发、财政、税务、市监等部门共同完成。

三、其他事项

11.原出台的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奖励政策(含上级)延续执行。

1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天后开始执行,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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