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产城融合力度,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宜春经开区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奖励办法。
一、奖励内容
1.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入统奖励。对当年月度新增的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月度新增的个体工商户奖励2万元,入统后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满一年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满两年分别再奖励2万元、1万元。
2.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纳税奖励。对新增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占地企业除外),入统后按照其当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金额,给予等额资金支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每个企业享受3年,从入统年度始计)。
3.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业绩增长奖励。对当年注册且当年入统的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每完成1000万元奖励1万元。对年度新增入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达30%奖励1万元,增长达50%奖励2万元,增长达100%奖励4万元,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兑现。
4.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上台阶奖励。对经开区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首次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年内连上台阶按最高标准奖励。
5.利用省外资金项目入统奖励。对当年新增纳入省商务厅省外资金统计系统项目,入统合同金额达到100亿元奖励40万元、50亿元奖励20万元、20亿元奖励10万元、5亿元奖励5万元、1亿元奖励2万元。
6.外资企业现汇进资奖励。对当年实现现汇进资超1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给予每1美元0.05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7.外贸企业出口奖励。对当年实现外贸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的企业,在享受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的基础上,超出1000万美元的部分,每出口1美元再奖励0.01元人民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每出口1美元再奖励0.01元人民币。
8.一事一议奖补。对投资建设城市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大型专业市场、大型知名连锁酒店等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奖励认定
9.上述奖励政策每年对上年度兑现一次,在每年第一季度由申报企业向所属园区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10.认定工作由区招商服务局牵头,会同经发、财政、税务、市监等部门共同完成。
三、其他事项
11.原出台的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奖励政策(含上级)延续执行。
1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天后开始执行,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